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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性及利率债周报:全面解析资管产品增值税

来源:浙商证券 作者:孙付 2018-01-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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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1日,资管产品增值税即将正式征收。自2016年3月营改增实施办法(即36号文)发布以来,财政部与税务局陆续发布6个补丁文件,就资管产品营改增征收办法进行多次修订(见下表1)。

1,资管产品如何征收增值税?从产品嵌套层面看,对于保本产品,投资者的利息收入与转让收入均需缴纳增值税,且管理人的管理费、资产穿透底层也需缴纳增值税;对于非保本产品,投资者的利息收入免税、转让收入(不包括提前赎回,实际操作中较少见)需按3%缴纳增值税,管理人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考虑到资管新规出台后,资管产品将向非保本转型,该规定一定程度上避免了重复征税问题,资管产品运营中产生的增值税主要由管理人而非投资者承担。

从底层资产收入层面看,资管产品的收入可分为三大类:管理费、利息收入以及金融产品转让收入,具体征收办法见下表2。利息收入方面,利率债、金融债与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税;金融产品转让收入方面,公募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转让收入免税。

2,分机构看,公募基金(3%税率不可抵扣,转让收入免税)增值税税负最轻,其它资管类机构(3%税率不可抵扣)次之,自营部门(6%税率可抵扣)税负最重。公募基金转让股票、债券的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受益最大;自营部门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税率6%可以抵扣,但考虑到实际抵扣范围较小,较资管类机构税负更重。

3,对市场有哪些影响。

对资管行业而言,1)营改增后资管产品整体税负加大,银行理财、公募基金等资管产品收益率大概率降低,降低幅度取决于管理人转嫁成本的能力,资管产品规模或有所收缩、部分资金回流银行表内。考虑到货币基金底层资产以流动性较好的利率债、银行存款为主,多数利息免收增值税,其受影响相对较小;2)多层嵌套的保本型资管产品存在底层资产重复征税问题,进一步推动资管产品向非保本转型以及减少嵌套,与资管新规主旨一致;3)自营类机构相较资管类机构税负更重,或催生金融机构套利行为。

对债市而言,考虑到无论是资管类机构还是自营类机构,利率债与金融债相较信用债均存在免税优势,信用利差或走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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