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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行业动态点评:上海出台民促法配套细则,推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来源:上海证券 作者:张涛 2017-12-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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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态事项。

12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和《上海市民办学校分类许可登记管理办法》正式发布。上海新规明确适用范围为民办高等学校、民办中小学(含中职学校)、民办幼儿园、民办培训机构(包括文化教育类和职业技能类)。

主要观点。

上海市民办学校在校生人数占比20-30%,民办学前教育快速发展。

截止2015学年,上海共有民办幼儿园562所,在校生16.83万人,占全市在校生总数的31.4%;民办小学170所,在校生13.94万人,占比17.5%;民办中学117所,在校生7.39万人,占比12.9%;民办中职6所,在校生0.11万人,占比1.5%;民办高校20所,在校生10.01万人,占比19.6%。此外,还有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2000余所。总体来看,上海市民办教育经历了从无到有、发展不断壮大的过程,已成为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民办学校在校生人数约占全市总数的20-30%。结构来看,民办学前教育呈快速发展态势,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总体平稳发展,民办高中和民办高校办学规模相对稳定。

2020年目标:初步建立适应上海城市发展定位要求,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多层次、选择性教育需求的民办教育体系“十三五”期间,上海市将继续保持各级各类民办学校的稳定发展:

合理确定民办幼儿园和民办中小学数量规模,适度调整民办高中和民办高校规模,引导非学历教育机构健康发展,支持社会力量参与中外合作办学。

(1)满足学前教育普遍需求的基础上,加大优质民办幼儿园创建力度;

(2)推进民办中小学特色建设,扩大优质教育资源;

(3)充分发挥民办体制机制优势,打造高水平、有特色的民办高等教育新模式;

(4)鼓励实力强、质量好的教育培训机构做大做强,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教育品牌。此外,鼓励以多种形式引进境外优质教育资源,支持优质民办学校境外办学;支持行业企业等力量参与办学,鼓励民办学校探索多元办学模式。

新规出台落实分类管理制度。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不取得办学收益,终止时的剩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和终止时的剩余财产依法分配。其中,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不得设立为营利性民办学校。未来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名称将增加“公司组织形式”,如“上海市XX 学校有限责任公司”。

新规设置过渡期平稳推进民办教育改革。

(1)2016年11月7日前设立的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的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在2018年12月31日前进行办学属性的选择,未按期提交材料的学校不得转设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当在2019年12月31日前依法修订学校章程、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管理制度;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当在2020年12月31日(除高校外)或2021年12月31日(高校)前,进行财务清算、明确资产权属、缴纳相关税费、重新办理法人登记手续。

(2)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应当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取得办学许可证并办理完成其他相关手续。

新规鼓励社会力量办学,进一步优化民办教育生态。

实行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各种层次类型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鼓励社会力量举办或参与举办职业教育、继续教育、老年教育、社区教育和特殊教育等。融资方面,两类学校都可以探索办理未来收入、应收账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试点多元主体合作办学:探索民办教育领域的PPP 合作机制,探索举办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鼓励营利性民办学校建立股权激励机制等。

新规完善民办教育支持政策。

(1)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对民办学校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民办学校,符合免税条件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2)实行差别化用地政策:民办学校建设用地按照科教用地管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按照划拨等方式供地;营利性民办学校按照国家相应的政策供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可按照协议方式供地。申请改变全部或部分土地用途的,政府应当收回该土地,按时价定价,重新依法供应。

(3)试点市场化收费改革:新设立或完成过渡手续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通过市场化改革试点,可逐步稳妥推行市场调节价;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则依法加强对民办学校收费的监管,目前市发改委正牵头制订民办学校收费管理办法。

(4)加大财政投入力度:鼓励各区设立促进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鼓励民办学校建立年金制度,并把建立与落实情况作为拨付民办教育专项资金的重要因素;支持和鼓励民办学校开展职业能力培训,加大财政对民办学校职业培训基础能力建设的支持力度等。鼓励民办学校举办者将办学所需资产过户到学校名下。

(5)完善购买服务制度:建立健全向民办学校购买教育服务机制,鼓励民办中小学参与集团化办学,因地制宜开展地段内学生就近入读民办中小学与幼儿园的购买学位工作等。

(6)健全完善基金制度:引导营利性民办学校合作设立投资基金,用于学校创新发展,防范办学风险。

新规推进民办学校提高办学质量,保障依法自主办学。

新规支持创办优质的民办中小学和幼儿园,继续实施民办中小学特色学校(项目)、民办优质幼儿园(项目)创建活动。鼓励举办应用技术类本科高等学校,试点建设高水平民办高校和应用型特色高职,支持民办高校进行中高职、应用本科贯通培养改革,支持符合条件的民办高校设立专业硕士学位点。自主办学方面,扩大民办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自主权,支持民办学校参与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改进录取方式,民办中小学在完成国家规定课程前提下可自主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中等以下层次民办学校可在核定的办学规模内面向社会自 主招生。

投资建议。

未来十二个月内,维持教育行业“增持”评级。

上海市出台《实施意见》等新规,从加强党对民办学校的领导、推进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鼓励社会力量办学、完善政府扶持政策、落实现代学校制度、强化规范发展、提高办学质量、保障师生权益、提升管理水平、发挥各方作用等多个方面进行了细化落实,有利于指导上海地区的民办教育深化改革、健康发展。

总量来看,上海作为教育高地,民办教育发展不断壮大,目前民办学校在校生人数约占全市总数的20-30%,且还有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2000余所。作为教育综合改革的排头兵、领头羊,上海率先出台一线城市首个《民促法》配套细则,指明了民办教育深化改革的可实施路径,对其他省份制定相关政策起到了一定的示范作用,预计将推动其他省份细则的加快出台。待政策明确后,A股有望迎来营利性民办教育机构的证券化浪潮。

结构来看,未来民办幼儿园朝优质化发展、民办中小学朝特色化发展,其中民办中小学在完成规定课程后可自主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为差异化办学提供依据。民办高校和中职学校拥有更多的专业设置自主权,且民办高校可开展专业硕士学位点申报,招生方面实现民办高校与公办高校同批次招生、民办高校开展自主招生试点等招生制度改革,积极推进民办高等教育领域的发展,不断提升办学质量。

民促法及配套细则落地后,营利性民办学校及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的企业法人属性更加清晰,公司制运营加快规模化发展,与公办及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形成差异化特色,合力打造多元化的教育体系。

我们认为,民促法的落地整体利好民办教育健康发展,但要求取得办学许可证及各地配合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一定程度上进行了市场出清,相应提高了行业门槛,综合来看龙头企业更为受益。建议关注:百洋股份、开元股份、文化长城、新南洋、威创股份、中泰桥梁。

风险提示。

市场竞争加剧风险、政策风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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