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7月 5日,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股权规定》)及《关于实施<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配套规定》),并重启内资证券公司设立审批。
推动证券公司分类管理,支持差异化发展根据证券公司从事业务的复杂程度,分为专业类和综合类券商两大类。专业类指从事常规传统证券业务(如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等)的证券公司;综合类指从事的业务具有显著杠杆性质且多项业务之间存在交叉风险的(如股票期权做市、场外衍生品、股票质押回购等)证券公司。综合类券商由于资本消耗较高,与其他金融体系联系紧密,外部性显著, 《股权规定》 要求其主要股东和控股股东需具备较高的管控水平和资本补充能力。
行业分类监管理念日趋清晰,其安排有助于支持各类证券公司差异化、专业化、特色化发展。
专业类券商和综合类券商可以相互转化。专业类券商在其控股股东、主要股东具备《股权规定》明确的资质条件后,可以依法申请各类创新复杂业务,转型为综合类券商。综合类券商也可以根据自身发展战略考虑,依法变更业务范围,转型为专业类券商。
下调综合类证券公司的控股股东、主要股东资产规模和营业收入要求2018年 3月 30日,证监会就拟定的《股权规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征求意见稿,综合类券商的控股股东,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 1000亿元;最近 5年原则上连续盈利,最近 3年主营业务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 1000亿元,主业净利润占净利润比例不低于 50%。
股东资质要求更为合理。 《股权规定》优化了对证券公司控股股东、主要股东的数量化指标要求,更注重专业能力和风险管控经验。将综合类证券公司控股股东的资产规模要求调整为“总资产不低于 500亿元人民币,净资产不低于 200亿元人民币”,删除了控股股东“最近 3年主营业务收入累计不低于 1000亿元”、主要股东“最近 3年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 500亿元”要求。
此外,适当调整单个非金融企业实际控制证券公司股权比例的要求。征求意见稿提出“单个非金融企业实际控制证券公司股权的比例不得超过 1/3”。《股权规定》将上述要求调整为“单个非金融企业实际控制证券公司股权的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 50%”。股权比例的放宽有利于提高公司治理有效性,规范实业资本投资金融行为。
给予 5年过渡期安排,若不达标综合类券商需转型为专业类券商根据《配套规定》,综合类证券公司控股股东暂时达不到《股权规定》明确的资产规模等条件的,给予 5年过渡期;5年后仍未达到要求的,不影响该证券公司开展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等常规证券业务,但不得继续开展股票期权做市、场外衍生品等高风险业务。
重启内资证券公司设立审批对内对外开放,重启内资证券公司设立审批。内资券商设立审批的重启有利于引进优质内资股东,推动证券行业充分竞争,引导差异化、特色化、专业化发展,打造高质量投行,更好服务实体经济;有利于为资本市场引入新的投资资金和新的交易组织者,壮大机构投资者队伍。
投资建议:集中度上扬,精品券商孵化正当时行业分类监管理念日趋清晰,龙头集中与差异化发展是必然趋势。国内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背景下,以交易为中心的机构服务业务发展模式更为丰富,大型券商在资本金实力、风险定价能力、机构客户布局上竞争优势突出,行业集中度进入上扬周期。行业分类监管、金融对外开放提速将引导行业差异化发展,预计未来将有更多中小券商走出特色化发展路线。目前券商板块 PB 估值为 1.77倍,处于历史低位,具有较高安全边际。龙头券商估值在 1.3-1.8倍,市场未体现出对龙头券商的估值溢价。维持龙头推荐,推荐中信证券、华泰证券;此外,建议关注优势难以复制的特色券商,包括东方财富、东方证券。
风险提示市场大幅下跌导致证券公司自营、经纪、两融业绩下滑;金融监管短期内抑制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