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5日,国务院正式发布《政府投资条例》,该条例2001年开始起草,2010年国务院法制办公开征求意见,2018年12月5日经国务院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今年7月1日将正式实施。条例旨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对政府投资的范围、决策、年度计划、项目实施、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规定。主要关注点如下:
第一,条例的颁布实施有利于当前稳增长与防风险双重任务的实现。一方面,政府投资是短期稳增长、长期促发展的重要手段。去年基建投资增速出现“断崖式”下跌是拖累投资进而加大经济下行压力的重要原因。当前经济下行压力仍然存在,稳定政府投资、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同时明确界定市场与政府的投资边界,为社会资本腾出更多空间,都有利于稳增长、稳预期、稳信心。另一方面,地方政府债务特别是隐性债务是金融风险关注的重点领域,在经济下行、减税降费、支出压力不减等背景下,地方政府收支压力增大,投资行为不规范、融资机制不健全等问题仍然存在,条例明确政府投资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资金,这有利于地方债务风险防范。
第二,建立定期评估机制优化政府投资方向。条例明确了政府投资应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这有利于减少政府投资对社会资本的挤出,更好地激发社会投资活力。由于不同地区情况有差异,对于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政府可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参与,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为不断优化政府投资方向,条例提出建立政府投资范围定期评估调整机制,以确保非经营性项目的政府投资定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