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降低增值税税率进入操作环节,减税拉开大幕。同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对纳税人开具发票衔接、不动产一次性抵扣、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所需填报资料等问题进一步明确。
公告明确,自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原适用16%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6%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0%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为9%。适用13%税率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为11%;适用9%税率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为8%。
另外,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自2019年4月1日起,还将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财政部相关负责人表示,深化增值税改革是今年减税降费的核心内容。增值税作为我国税收总额最大的税种,由于宽税基,广泛征收,涉及货物、劳务、不动产、无形资产等方方面面。因此,增值税减税对于实现积极财政政策目标将起到重要作用。深化增值税改革是当前的一个重点,目标是建立现代增值税制度,主要是在税率方面进行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