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TLAC?总损失吸收能力(Total Loss-absorbing Capacity),是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G-SIBs)在进入处置程序时,能够通过减记或转股方式吸收银行损失的各类资本或债务工具的总和。TLAC是金融稳定理事会(FSB)针对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G-SIBs提出的。其中,FSB是协调跨国金融监管、制定并执行全球金融标准的国际组织。根据2018年11月FSB公布的最新名单中,中国的工、农、中、建四大行位列其中。
TLAC的监管要求是什么?与巴塞尔协议(BASEL III)相比,TLAC的监管指标更加严格,且范围更广。需要注意的是,我国为发展中国家,可延期6年达标,即2025年开始时适用。其监管约束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1) 最低TLAC要求:即TLAC/风险加权资产RWA,要求2019年不低于16%,2022年不低于18%。类似于“资本充足率”的概念,但远高于BASEL III中8%的监管要求。TLAC工具范围更广,除了现有的资本补充工具以外,还包括合格债务工具。
达标压力:即使未来几年利润增速为0,四大行依靠内生盈利补充依然可满足。
2) 杠杆率要求:即TLAC/银行表内外资产余额,要求2019年不低于6%,2022年不低于6.75%,类似于现有“杠杆率”的概念,高于BASEL III中3.5%-4.25%的监管要求。但BASEL III中杠杆率分子仅为一级资本,而TLAC的范围更广,不止包括所有类型的资本金,还包括“合格债务工具”。
达标压力:当前,四大行的杠杆率水平均在6.6%以上,已达标。
3) 合格债务工具:TLAC监管框架要求“合格债务工具”至少占TLAC工具的三分之一,而BASEL III中并无此类要求。合格债务工具包括资本型和非资本型,其中:资本型债务工具包括我国现有的减记型二级资本债、可转债;将来可发展:永续债、转股型二级资本债券等。非资本型债务工具可能为银保监会之前提及的总损失吸收能力债务工具。
达标压力:由于我国融资体系的不同,银行发行的“合格债务工具”中仅有减记型二级资本债、可转债,故缺口较大。到2025年,四大行的缺口约为2.21万亿,平均每年约为3700亿。其中,工行缺口较大,平均每年需补充约1500亿。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此结果为静态、粗略测算,具体实施细节或有待商榷; 此外,我国商业银行以重资本的存贷业务为主,四大行的“RWA/总资产>60%”,而海外的银行都在50%以下,富国银行仅为20%左右;因此TLAC体系对我国银行业的监管,有天然的不合理性,未来仍有待商榷。
对我国的影响?合格债务工具亟需创新。当前我国商业银行资本补充工具较为单一,符合TLAC标准的合格债务工具相对缺乏,欧美等国家已通过立法或者结构化等方式发行符合TLAC标准的高级债券(规定清偿顺序在一般债权人之后)。当前我国监管层正在引导商业银行发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转股型二资本债券、含定期转股条款资本债券和总损失吸收能力债务工具等创新型工具,以应对TLAC达标的监管要求。
风险提示:新型资本工具推进不及预期;我国可能触发TLAC提前执行条款;宏观经济下行压力加大;金融监管力度超预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