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2018 年8 月10 日,司法部官网发布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并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下简称“送审稿”),征求意见截止至2018 年9 月10 日。此次“送审稿”相比于2018 年4 月20 日教育部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简称“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一定的修订。
点评:
保障民办学校办学自主权。民促法送审稿主体仍以促进民办教育为主,新增内容从教学自主权、招生自主权、用人自主权及收费自主权四个方面进一步落实民办教育促进保障民办学校办学自主权,在政府补贴生均经费、税收优惠和公共服务价格、用地优惠、教职工保障、金融创新等方面予以进一步明确,整体利好教育行业长期健康有序发展。
限制集团化办学公司对非营利性学校的控制。送审稿在承认集团化办学的同时,提出防止集团化办学的风险从而规范集团化办学行为。第十二条规定,同时举办或者实际控制多所民办学校、实施集团化办学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以及实施集团化办学的,不得通过兼并收购、加盟连锁、协议控制等方式控制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上述规定对现有公司的VIE 架构下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可能产生影响,如果未来集团化办学申报为营利性机构,则不受此规定限制。本次送审稿表明了政府对营利性学校的明确态度,将营利性学校和非营利性学校尽可能的严格区分,封堵非营利性学校变相营利;允许合法合规转移定价公允的关联交易服务,但是要接受严格监管。
外资控制公司不得染指义务教育。第五条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外方为实际控制人的社会组织不得举办、参与举办或者实际控制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对于义务教育阶段,在征求意见稿和送审稿中都有较为严格的规定,本次送审稿进一步强化了这一宗旨。
变更营利性机构或遇挑战,非营利性机构将寻求合法化。本次政府明确划分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学校可能给民办教育机构带来两个方向:一是义务教育之外的教育机构变更为营利性机构,部分学校可能会遭遇土地出让金补足、地方政府是否鼓励营利性的操作性问题,另外变更后受土地和税收影响成本与费用都会有所增加,可能影响企业的盈利能力;二是无法变更的非营利性机构的VIE 合同需要等待进一步司法解释和解决方案以寻求机构的合法化。尽管市场对于送审稿中对征求意见稿中的内容所做的部分修订有较大反应,但我们认为此次送审稿从本质上来说,首要目标仍然是明确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机构的划分,从法律制度上保障并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附表:送审稿相对征求意见稿重要改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