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2018年8月31日,证监会就《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伦敦证券交易所市场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监管规定(试行)》公开征求意见(以下简称《监管规定》),明确了上交所和伦交所将以互发存托凭证形式实现两地互通。沪伦通作为CDR 建设任务中的重要一环,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意味着CDR 的建设正在稳步推进,相应制度铺垫不断完善,沪伦通将在CDR 体系成熟后如期推出。
沪伦通是CDR 建设任务重要环节,初期DR 的基础证券仅限于股票。
(1)此次《监管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指出沪伦通将以两地市场互发存托凭证的形式来实现互联互通,分为东、西两个方向的业务,东向业务指伦交所挂牌上市公司以发行CDR 的形式来沪挂牌上市,西向业务指以沪市A 股为基础在伦交所发行的GDR(全球存托凭证),沪伦通初期涉及的DR 基础证券仅限于股票。
(2)此外,上交所将在东向CDR 业务中对A 股投资者设置准入门槛,尤其是个人投资者,将受到金融资产持有规模等标准的门槛限制。
(3)沪伦通下双向DR 业务均由证监会设置核发数量上限,因送股、股份分拆或者合并行为导致基础股票增加或减少,相应的数量上限会进行调整,我们认为证监会将以DR 对应基础股票占总股本的比例作为上限设定标准。
与创新企业CDR 不同,沪伦通东向CDR 不具备融资功能,但可以跨境转换。
(1)首批创新企业CDR 必须以新增证券发行,具备融资功能,与其不同,沪伦通初期,东向CDR 只能以非新增股票为基础发行CDR 至上交所,即伦交所个股来沪挂牌CDR 必须是以非新增股票发行,将由境内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担任跨境转换机构,提前购买存量股票建立初始流动性,由存托机构发行CDR,达到数量门槛后方可上市。
(2)创新企业CDR 不允许与基础证券转换,但沪伦通下东向CDR 可以由跨境转换机构发起转换,实现基础股票兑回至伦交所,从而影响两地流动性。
(3)与创新企业CDR 不同,沪伦通东向CDR 发行公司无需由发审委审核,且交易方面可能引入做市商机制。
西向GDR 可以具备融资功能,定价下限对创新企业CDR 具备参考意义。
(1)西向GDR 则可以具备融资功能,即符合条件的沪市A 股可以发行新增股票为基础的GDR 融资。
(2)企业以新增股票发行西向GDR 的,其发行价格按比例换算后原则上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基础股票收盘价均价的90%,我们认为此定价下限对后续创新企业发行CDR 的定价方法存在一定的参考意义。
(3)西向GDR 也可以与基础证券相互转换,但存在锁定期,首次公开发行GDR 的上市公司在上市日起6个月内不得兑回,境内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境外存托凭证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风险提示:宏观经济风险、政策落实不达预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