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明确以提高国有金融资本效益和国有金融机构活力、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为中心,以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为原则,以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为导向。
《指导意见》全文5次出现“市场化”,文件重点也不限于过去文件强调的国有金融资本保值增值(如财金?2016?122号)、防控财政金融风险(如财金?2018?23号),首次明确提出“提高国有金融资本效益和国有金融机构活力、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我们认为,《指导意见》拟通过管好“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来用好“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
《指导意见》明确由财政部门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加强国有金融资本集中统一管理,可有效解决由于管理职责分散造成的国有金融资本整体战略布局缺乏、激励约束机制难以健全等问题。
行政干预式的“监督管理”转为市场化的“履行出资人职责”。未来,由于《指导意见》明确了财政部门“履行出资人的职责”,因此“监督管理”实际变为股东(或其授权方)依照法律法规(如公司法等)和企业章程等规定实施的市场化行为。
全面启动国有金融企业市场化改革。《指导意见》提出继续按照市场化原则,稳妥推进国有金融机构混合所有制改革。探索实施国有金融企业员工持股计划。这些措施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利益共享机制,改善公司治理水平,提高职工凝聚力和企业竞争力。
从防风险的角度看,财政管金融国企、国资委管实业国企的分工,有利于建立风险防火墙,避免风险相互传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