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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点评:一文读透金融资产投资公司(银行债转股)

来源:东吴证券 作者:马婷婷 2018-07-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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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9日,银保监会发布《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规范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业务行为,推动提高债转股效率。

投资要点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主营业务及盈利模式是什么?A:主营业务包括以下四项:1)以债转股为目的收购银行对企业的债权,将债权转为股权并对股权进行管理;2)对于未能转股的债权进行重组、转让和处置;3)以债转股为目的投资企业股权,由企业将股权投资资金全部用于偿还现有债权;4)依法依规面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发行私募资产管理产品支持实施债转股。且规定公司全年主营业务占比或其收入占比原则上不应低于总业务或者总收入的50%。B:主要盈利模式:1)以自有资金参与主营业务,获取债转股退出后的收益、以及债务重组、转让及处置的收益;2)发行封闭式私募资管产品,获取管理费、及自有资金认购劣后级获取部分超额收益。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及银行的资本金占用情况如何?1)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的资本金占用:《办法》明确提出,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的资本充足率、杠杆率和财务杠杆率水平参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本管理相关规定执行。其中: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12.5%;单个市场化债转股项目的信用风险权重为150%。2)银行的资本金占用:银行出资成立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对子公司的资本金整体计算风险权重。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信用风险权重系数为250%,以工行子公司120亿的注册资本金来计算,自营资金可开展业务的风险加权资产上限为300亿,对应银行的资本占用(11.5%的资本充足率要求)约为35亿。而对于单个项目,或无需再在银行报表中额外考虑其信用风险。从五大行年报来看,已将其100%控股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纳入资本监管并表范围,新规落地后无增量新增资本压力。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如何获得资金支持?考虑到银行资本金及其自有资金可开展的业务规模相对有限,因此,撬动社会资金参与对于业务规模放量尤为重要。除发行金融债券,以及通过债券回购、同业拆借和同业借款等方式融入资金以外,《办法》新增发行私募资管产品面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以及设立附属机构来发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方式,进行融资,支持实施债转股业务。值得关注的是,在确保资产洁净转让和真实出售的前提下,《办法》允许银行理财资金依法依规用于交叉实施债转股,但考虑到债转股项目期限较长,以及合格投资者的约束,目标客户十分局限,预计总量有限。定向降准释放5000亿资金鼓励进行债转股,未来推动进程仍取决于项目资质、配套政策、银行意愿等。

债转股对企业和银行影响如何?A:对企业影响:1)减轻企业的债务负担,降低企业杠杆率;2)业务层面助推产业升级,提高经营效率;3)鼓励企业所获资金偿还银行债权,原有股东权益被摊薄。

B:对银行影响:1)报表层面:银行出让的资产以贷款为主,可包括正常类、关注类及不良类三种,对于不良贷款,出让后可降低账目不良率。区分来看:

对已核销的不良贷款,出让后或可获取部分收益,可转回拨备池,利好拨备、及利润表现;

对未核销的贷款,出让后、资产端腾挪出信贷额度增空间。但若打折出售,需核销掉部分拨备及冲减当期利润。2)估值层面:银行的资产处置能力增强,长期来看,利于估值提升。

风险提示:宏观经济下滑;金融监管力度超预期;债转股推进不及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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