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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银行金融行业深度报告:CDR打开券商盈利空间及新业务分析

来源:东兴证券 作者:郑闵钢 2018-06-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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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R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落地打开丰富的券商业务空间。

注意存托凭证的定义为普通股的平行概念,而非衍生品。因此未来基于CDR的衍生品业务创新存在可能性。

本次试行存托凭证管理办法中做出了允许发行存托凭证购买资产的制度安排。因此未来中概股借CDR回归后的并购重组具备业务空间。

试行办法中,指出公开发行存托凭证的需由证券公司承销,但投资者购买以非新增证券为基础证券的存托凭证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无需由证券公司承销的其他情形除外。因此未来的CDR存在拓展更多类型的制度准备,如类似ADR一级和二级的CDR类型。

试行办法指出,存托凭证的交易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做市商交易方式。因此未来存在两种可能,一种是为在A股上市的CDR引入做市商制度,这在A股是一种新的交易机制。另一种是在已有做市商制度的新三板允许挂牌CDR。CDR将在未来10年成长为券商近70亿规模的新业务。我们认为试点期考虑市场承受能力和待消化目标企业规模,预计将持续10年以上周期。

期间每年CDR的公开发行将为券商带来保荐承销业务收入9亿元-30亿元。

每年存托业务为券商带来的收入将从2.2亿元增长至11年后的24亿元以上。

每年CDR将为券商带来的经纪业务收入将从1.3亿元增长至11年后的14.8亿元以上。券商围绕CDR的供给端和需求端的业务创新呼之欲出。

供给端业务机会:以CDR为质押标的,进行股票质押融资,便于直接投资于境内的业务;兼并重组;CDR形式的股权激励。

需求端业务机会:全球资产配置服务;以CDR为标的的场外期权和收益互换业务;PB业务投资者对跨境价差行情、估值、研究覆盖、新产品发售等方面存在的增量需求;预计约1600亿规模的境外投资资金回流。投资策略:CDR发行将被具备丰富国际化经验的龙头券商垄断,在CDR引入初期发行业务收入将占CDR所有相关收入的80%以上。推荐中信证券、华泰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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