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股不同权”的优势在哪:保障创始人对公司的控制权,利于创新企业良性发展。“同股不同权”是一种“以小控大”的公司管制架构,通过不同投票权的股权设置,公司创始股东通过持有小比例但带代表较多投票权的股份从而有效控制公司,使公司创始人可以在不受新投资者压力的情况下专注公司的长期发展,为股东谋取最大的价值增量。此外,“同股不同权”有效减少了恶意收购者通过大量购买A类股份以控制公司的可能性,避免公司成为恶意收购的对象,利于公司的长期良性发展。
他山之石美股的经验:允许“同股不同权”,吸引阿里巴巴、京东等创新企业赴美上市。美国是最早实行并良好运行“同股不同权”架构的国家,2000年来,高科技属性的互联网创新企业成为美股主要的上市发行主体之一,采取“同股不同权”架构上市的公司比例明显增加,其中不仅包括美国本土的大型互联网企业谷歌,优质的中概企业阿里巴巴、京东等也相继放弃港股、转战美股。以京东(JD.O)为例,机构投资者与个人投资者持有的股份为A股,每股代表1份投票权,创始人刘强东持有的23.1%股权(含其代持的4.3%激励股权)为B股,每股享有20份投票权,在AB股1:20的投票权比例下,创始人刘强东最终获得超过50%的投票权。
IPO新规开放“同股不同权”,港交所拥抱新经济。港交所IPO新规于2018年4月30日正式生效,此次新规对未盈利生物科技公司以及“同股不同权”公司打开了IPO通道,并厘定相应标准以规范上市:(1)允许未盈利的生物科技公司上市,拟上市公司在建议上市日期前6个月应得到相当数额的第三方投资,同时预期市值不少于15亿港元,此外,公司的产品需满足一定要求,包括其核心产品研发至少12个月、至少一项核心产品通过概念阶段进入第二期或第三期临床试验等;(2)采用“同股不同权”架构上市的公司需满足市值门槛400亿港元,如低于该门槛,则需公司最近一个财政年度收入不低于10亿港元,不同股票权股份代表的投票权不得超过普通投票权的10倍;(3)以香港作为第二上市地的公司,要求公司属于创新产业,且预期市值超过100亿港元。
小米赴港首尝“同股不同权”。小米集团于5月3日向港交所提交上市申请并披露招股说明书,公司上市前估值(460亿美元)、营收(1146亿元)、不同投票权股份的投票权不超过普通投票权的10倍,均符合“同股不同权”公司在港上市要求。从股权结构看,小米股票分为A类股份和B类股份,A类股份持有人每股投票权为10票,B类股份持有人每股投票权为1票。具体来看,小米集团A类股份全部由创始人雷军(4.29亿股)和另一位联合创始人林斌(2.4亿股)持有,同时雷军还持有2.28亿股B类股份,以此计算,雷军合计持有小米集团31.4%的股权,拥有55.7%比例的投票权。
风险提示:宏观经济风险、政策落实不达预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