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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略点评:《高送转指引》征求意见稿出台,送转比例与业绩挂钩

来源:上海证券 作者:陈健宓 2018-04-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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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4日,沪深证券交易所分别公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高送转信息披露指引(征求意见稿)》、《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高比例送转股份信息披露指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引》”,向市场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4月14日。该《指引》为沪深交易所的高送转监管行为提供了依据,也为上市公司高送转行为制定出具有可操作性的约束和规范。

首先,《指引》首次对“高送转”标准做出明确界定。上交所规定,高送转是指公司送红股或以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合计比例达到每10股送转5股以上;深交所规定,高送转是指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公司每10股送红股与公积金转增股本合计分别达到或者超过5股、8股、10股。

其次,《指引》列出了不得披露高送转方案的“负面清单”:亏损公司、业绩下降50%以上的公司以及送转后每股收益低于0.2元的公司。而提出高送转的公司,需要满足下列三个条件之一:(1)最近两年业绩实现持续增长,增幅应高于送转比例。其实质就是要求公司近两年业绩复合增长率需保持在50%以上,保证了高送转有优良的业绩作支撑。(2)报告期内实施再融资、并购重组等导致净资产有较大变化的,每股送转股比例不得高于上市公司报告期末净资产较之于期初净资产的增长率。(3)上市公司最近两年净利润持续增长且最近3年每股收益均不低于1元。后二条是考虑到部分净资产有较大变化的上市公司,以及进入成熟期、业绩稳定但股价较高的公司,通过高送转可以达到扩大股本、增强流动性的效果,有其合理性。

最后,《指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利用高送转方案配合股东减持。上市公司提议股东和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监高在前三个月存在减持情形或者后三个月存在减持计划以及所持限售股限售期届满前后三个月内,公司不得披露高送转方案。

2017年,沪市共有54家公司推出高送转方案,较前一年度的114家明显下降。2018年截至目前,沪市仅10家公司推出高送转方案。深市2017年推出高送转方案的公司数量为147家,截至2018年3月31日仅有43家公司披露2017年度高送转方案。从股价表现看,高送转炒作整体降温。沪市10家有高送转计划的公司,披露方案后三个交易日平均涨幅仅为1.59%。

交易所人士表示,上述《指引》旨在进一步加强监管约束,抑制公司利用高送转开展不当市值管理的行为,保护中小投资者不被“割韭菜”。其根本目的就是要服务实体经济,支持上市公司专注主业,引导公司合理安排投资者回报方式,依靠优良的业绩吸引投资者,培育健康的价值投资文化,持续改良市场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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