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0日,经国务院同意,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试点的主要内容包括试点对象及选取机制、试点企业的发行条件和审核机制、信息披露及日常监督等。
主要观点:
明确试点企业的选取标准
意见的发布,标志着独角兽回归A股实质性破冰。本次试点设定了较高门槛,行业设定: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软件和集成电路、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市值设定:境外上市的,市值不低于2000亿元人民币;尚未境外上市的,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0亿元人民币且估值不低于200亿元人民币。中概股中符合市值及行业要求的仅为腾讯控股、阿里巴巴、百度、京东、网易等少数几家大型科技类企业。独角兽企业上市,有望提振相关行业的整体估值,有利于科技类企业成长股龙头。
增厚投行利润
独角兽企业选择IPO或者CDR的方式实现A股上市,有望增厚投行利润。CDR是指由存托人签发、以境外证券为基础在中国境内发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的证券。意见中强化了独角兽企业信息披露要求,制度安排类似于具备融资功能的三级ADR。证券公司深耕资本市场,熟悉证券交易发行的各项法律法规及具体业务操作,满足金融机构分业经营的要求,有望成为CDR存托机构。参照ADR交易经验,CDR的发行与交易将向存托机构交纳发行及交易费用,有望增厚投行利润,提振证券行业经营业绩。
利好大型券商
中概股回归涉及跨境转换问题,尤其是CDR方式,可以实现境内外两地融资,交易过程中涉及到境外资本市场运作,客观上要求存托机构熟悉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市场运作。考虑到已境外上市及未境外上市的独角兽企业主要是大型科技类企业,我们认为,综合实力强、承销能力强、拥有海外分支机构网络的大型券商有望在竞争中占得先机,抢占更多的市场份额,进一步提升投行业务的市场集中度。建议关注中信证券、海通证券等大型券商。
风险提示
业务推进不及预期;市场流动性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