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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行业动态点评:内蒙古出台民促法实施意见,实施6年过渡期,建立民办学校产权流转制度

来源:上海证券 作者:张涛 2018-02-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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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渡期设置:2017年9月1日前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须在2023年8月31日前做出非营利性或营利性选择,过渡期内未做出选择的默认为非营利性学校。点评:在目前已出台的地方性民促法实施方案中,内蒙古设置的过渡期较长(6年过渡期),主要考虑到内蒙古民办学校在办学条件、办学规模及发展速度等方面与发达地区的差距,便于内蒙古平稳推进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

办学机制:推广PPP模式,探索建立多元主体合作办学机制。探索和支持非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引入非公有资本参与办学,或以国有控股形式交由社会力量管理。点评:与已出台的其他省市不同的是,内蒙古明确指出探索和支持非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引入非公有资本或采取国有控股形式,推动非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改制和重组,开展教育领域的混合所有制。

退出和变更机制:1)对2016年11月7日前经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终止时,财产依法清偿后有剩余的,给予出资者一定的补偿和奖励(具体办法和标准另行制定),其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终止时,财产依法清偿后有剩余的,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处理。2)2016年11月7日后设立的民办学校终止时,财产处置按照有关规定和学校章程处理。3)建立民办学校产权流转制度,规范举办者股权转让行为。除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外,其他民办学校存续期间,出资或投资者对所有者权益(股权)可以增设、释股、转让、继承、赠予。点评:1)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终止时的补偿奖励政策另行制定;2)此前的《民促法》没有对“退出机制”进行明确表述,可操作性不强,不利于举办者(投资者)形成稳定明确的回报预期,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举办者投资民办教育事业的积极性。内蒙古明确指出“建立民办学校产权流转制度、规范举办者股权转让行为”,能够有效保障举办者的权益。此外,安徽省同样要求建立民办学校的产权流转制度。

内蒙古民办教育:民办学前教育财政扶持力度大,民办高教有较大提升空间截止2017年,内蒙古共有民办教育机构2723所(不含民办培训机构),同比增长3.77%;招生15.65万人,同比增长7.34%;在校生45.99万人,同比增长7.10%。其中,民办高校10所,招生7963人,在校生2.76万人;民办中职66所,招生1.02万人,在校生2.58万人;民办高中40所,招生6060人,在校生1.64万人;民办初中37所,招生1.29万人,在校生3.29万人;民办小学33所,招生4730人,在校生2.93万人;民办幼儿园2537所,招生11.47万人,在校生32.79万人。总体来看,民办中职、幼儿园和培训机构的发展水平与全国相当;民办高校、民办中小学明显滞后,其中民办高等教育在全国排倒数第一(民办高校在校生占地区在校生人数比例:全国24%vs内蒙古6%)。我们认为:1)民办幼儿园受政策扶持力度较大,发展态势良好。从2012年起,内蒙古财政安排了民办幼儿园专项资金,每年投入1亿元用于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截止2016年,中央和自治区支持民办学前教育共投入5.95亿元。同期,内蒙古自治区2011-2017年的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累计投入3.34亿元。2)目前,内蒙古民办高教渗透率仅为全国水平的1/4,仍有较大的提升空间。未来有望通过扩大民办高校招生计划、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探索校企合作等方式加快民办高等教育发展、加强民办高等教育质量。

未来十二个月内,维持教育行业“增持”评级。

近期,河北、内蒙古两省分别于2017年12月31日和2018年1月2日出台了《民促法》相关的实施意见,验证了我们之前的判断,各省市的民促法实施细则出台速度有所加快,2018年将成为地方性法规的密集披露期。我们认为,地方性法规的出台将为各地的民办教育分类管理提供更明确的指导,提升可操作性,完善并落实相关财政扶持、税费优惠、差别化用地和收费政策、资助政策等规定,推动民办教育健康发展。建议关注率先享受修法红利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板块(K12课外辅导、职业技能培训)、供需失衡的学前教育板块、门槛较高且需求逐步释放的国际学校板块,相关个股为百洋股份、开元股份、文化长城、新南洋、威创股份及凯文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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