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同业存单从属性而言,对于银行发行人是一个负债工具,其特别体现为中小银行的负债工具,中小银行通过同业存单这个负债工具(还可以通过拆借、回购、同业存款等其他工具)将资金从大银行手中“搬运”到自己手中;
2、如果说中小银行的风险偏好、扩张冲动较高,通过同业负债工具(比如同业存单)将资金从风险偏好低的大银行手中“搬运”过来,以进行自己的资产扩张,则在“控制经济杠杆率”的主题下,同业存单的规模扩张就成为了一种“过”。但是这种现象对应的资产表现应该是杠杆率攀升、社会融资总量的扩张或M2的扩张。即,同业存单的规模扩张+社会融资总量(或M2)的扩张同步发生,则同业存单成为了加杠杆的工具,与“去杠杆”的政策基调相悖,自然是一种“过”,需要治理。
3、如果同业存单的扩张过程中,并没有伴随着社会融资总量或M2的显著扩张,则一定程度上说明,这种同业负债工具只是在完成一种“延续存量资产”的功能,在不允许发生存量资产破灭(信用出清)的背景下,中小机构只是通过同业存单工具在延续以往已经发生的存量资产,以保证流动性链条不断(否则流动性链条断裂,就会引发金融风险,进而伤及经济增长),这时,同业存单扩张完成的只是延续流动性链条不断的职能,在稳定经济增长的前提下,就成为一种“功”。即,同业存单的规模扩张+社会融资总量(M2)的稳定或下行同步发生,则同业存单只是一种延续流动性的工具,与“稳增长、防范流动性风险”的政策基调相合,自然是一种“功”。
4、总体来看,同业存单究竟是有功还是有过,要看其扩张过程中是否对应着经济杠杆率的攀升(社会融资总量、M2)。如果其并不对应经济杠杆率的攀升,则可判定同业存单只是在完成一种流动性延续的职能,不能认定为有“过”。
如果在经济杠杆稳定的情况下,非要限制同业存单的扩张,则必须要改变的应该是货币政策环境和流动性投放机制,要么稳定货币政策预期,令中小银行的负债工具转移到拆借或回购中,以替代同业存单的扩张;要么提供普惠性的流动性投放机制,或寄托于外汇占款的恢复,或寄托了准备金率的普惠性下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