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购买服务沿革:
自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发布后,政府对于政府购买服务的态度一直是支持的,且不断扩大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将政府和财政应当承担主要角色的棚改、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海绵城市建设、土地储备前期开发等,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伴随着地方政府融资限制加码,部分地方政府在实际操作中,采取了以政府采购服务纳入财政预算进行背书的形式,通过融资平台公司向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违规举债的行为。
条款解读:
政策背景:供给侧改革下去杠杆,严控地方政府隐性债务。财政部、审计署等中央部门检查问责态度严肃,财政预算安排上已为地方政府合法举债留有空间。
法规背景:较为放松的政府购买目录助长了违规政府购买服务违规融资操作。政府购买服务有变成地方政府举债新手段的倾向。
首次设置政府购买服务“负面清单”。本次通知对政府购买服务提出了较为严格的“负面清单”,以规避地方政府违规举债。过于严厉的“负面清单”可能“矫枉过正”,但地方政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举债融资的渠道基本堵死。
精准打击利用政府购买服务融资、首次将非金融机构纳入限制范围。本次通知明确禁止了市场上较为常见的虚构合同为建设工程举债、虚构或超权限通过应收账款帮助融资平台融资。除了禁止金融机构违规为地方政府融资外,还增加了融资租赁公司等非金融机构。
强调金融机构、地方政府、承接主体的融资合规责任。金融机构尽调责任、业务风险和成本面临上升。
后期影响:
城投类公司再融资风险上升,整体偏空但影响有限,需关注财政部检查、问责力度。发行主体转型较好、有产业支持的城投债不宜盲目悲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