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Chatterjea,Cherian,和Jarrow(2001)市场操纵理论框架,按照“市场操纵人、及操纵手法”,市场操纵可分为:“内部操纵者基于行动的操纵、内部操纵者基于信息的操纵、内部操纵者基于交易的操纵;外部操纵者基于行动的操纵、外部操纵者基于信息的操纵、外部操纵者基于交易的操纵”等6大类。2017年1月,青岛市中级法院审理宣判的一起“私募基金与13家上市公司”的“大型操纵证券市场案”。我们通过“Chatterjea,Cherian,和Jarrow市场操纵理论”梳理了“该案例中市场操纵行为”的特征,发现:1)“内部操纵者基于行动的操纵”多利用“高送转或进军热点领域”,从而在高位减持股票;2)“外部操纵者基于行动”中,主要利用其自身影响力,公开“其购买股票信息”,引起跟风效应,以进行股价操纵;3)“内部操纵者基于信息的操纵”并不改变标的公司的本质,对“竞争能力、盈利能力、业绩改善”并无明显促进作用,“释放的大部分消息”难带来实质性利好;4)“外部操纵者基于信息的操纵”基本为“先扬后抑型”,先通过自身影响力大幅抬升股价,然后密集减持股票;5)“基于交易的操纵”主要流程主要分为:集中资金持续买入、利用资金优势连续拉伸拉抬股价至涨停、大笔以涨停价申报维持股价、“次一交易日大量申报并全部撤销,之后卖出所持股票”等四个步骤。“基于交易的操纵”与“行动、信息”相互配合、共同强化,不易引起监管层注意。该操纵案中,13家公司均为“上市公司大股东与私募基金”相勾结,利用“资金、信息、影响力”等优势,运用上述5种手段,联合操纵股价走势,侵害中小股东利益。我们通过对“该市场操纵案例”进行理论与实证研究,梳理出“各类市场操纵行为的特点”,投资者可据此,进一步辨明“可能存在市场操纵行为”的标的,并规避这类高风险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