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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点评:50号文对城投债影响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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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号文的重点在规范地方政府的融资担保上。43号文以后,地方政府债券的大量发行,地方政府举债融资已经明显规范。此次财预50号文的重点更多的在融资担保行为。

50号文要求尽快组织一次地方政府及其部门融资担保行为摸底排查,督促相关部门、市县政府加强与社会资本方的平等协商,依法完善合同条款,分类妥善处置,全面改正地方政府不规范的融资担保行为。上述工作应当于2017年7月31日前清理整改到位。

2、50号文第三点单独提到,规范政府与社会资本方的合作行为,PPP融资方式可能是此次监管涉及的重点领域。

第三点内容包括:地方政府不得以借贷资金出资设立各类投资基金,严禁地方政府利用PPP、政府出资的各类投资基金等方式违法违规变相举债,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参与PPP项目、设立政府出资的各类投资基金时,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回购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不得以任何方式承担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损失,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社会资本方承诺最低收益,不得对有限合伙制基金等任何股权投资方式额外附加条款变相举债。

3、50号文对城投债负面影响较小

50号文提出,进一步健全信息披露机制,融资平台公司在境内外举债融资时,应当向债权人主动书面声明不承担政府融资职能,并明确自2015年1月1日起其新增债务依法不属于地方政府债务。

对于这一点,43号文以后,城投债市场已经较有充分的认识。同时,2015年以后城投债收益率的快速回落,更多的是建立在地方政府融资“正途”(地方政府债券)放开,负面事件为零的基础上。

4、供给侧改革大潮中,依然推荐龙头产业债

2016年二季度开始,城投债和产业债的相对利差见底回升。对应的背景是,供给侧改革中产业债盈利改善,城投债利好出尽,监管政策有加强迹象。现在来看,这种状况仍未改变。再考虑到这两者利差虽有一定回升,但是相对利差的绝对水平仍处于较低位置,我们认为短期内产业债仍好于城投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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