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定价基准日的修订:
修订前:三个选择--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发行期首日,大部分都会选择董事会会议公告日或股东会议公告日。
修订后:规定只能以发行期首日作为定价基准日。
2、再融资规模限制:增发股本不能超过原有股本的20%。
3、再融资频率限制:增发、配股、非公开发行股票,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原则上不得少于18个月。前次募集资金包括首发、增发、配股、非公开发行股票。从募集资金到位的角度看,考虑审核流程,间隔时间将大概率超过24个月。
4、例外:并购重组的配套融资定价参照新规、受20%股本的融资规模限制,但不受18个月的融资频率限制。
5、可转债、优先股、创业板小额快速融资,不适用于新规。
6、除金融企业外,申请再融资企业最近一期报表期末不得存在数额较大的类现金资产。 7、以证监会是否受理为基准,新老划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