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恒天海龙控股股东兴乐集团及中弘卓业股权转让纠纷一事,深交所近日再度发函关注。兴乐集团和中弘卓业1月11日午间分别披露了回复函,就《中弘卓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兴乐集团有限公司之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合作协议》的有效性,交易双方始终各执一词。中弘卓业表示已提起民事法律诉讼,此纠纷或将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在1月11日的回复函中,兴乐集团介绍了双方交易的详细谈判过程。兴乐集团表示,《合作协议》未经集团法务审核,合作方式及内容也未经集团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决策之前,经办人员先将签署页交由中弘卓业保存。兴乐集团发现后,告知中弘卓业要求返还未果。兴乐集团还指出,中弘卓业与兴乐集团的合作谈判及后续诉讼,均来自第三方,非中弘卓业自身意愿。兴乐集团据此提出,不应将签署页视为对中弘卓业提出的受让恒天海龙控制权的要约的有效承诺。
中弘卓业表示,双方合作分为三个阶段,与虞文品、虞一杰签署的兴乐集团股权质押协议手续完备。同时,中弘卓业指责兴乐集团表述与多项事实不符,包括不存在“误将未完成用印程序的《合作协议》签署页提供给中弘卓业,导致中弘卓业误以为《合作协议》已经正式达成”的情况;双方所洽谈的一直是标的股权转让事项,从未曾提及“恒天海龙股票收益权进行融资”等情况;不存在谈判“初衷相悖、谈判一度中止”等情况。
中弘卓业称,《合作协议》是兴乐集团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合法有效,且要求兴乐集团立即办理股权质押手续。由于兴乐集团拒绝履行协议,中弘卓业已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已正式受理,下一步将继续采取法律措施维护权益。
此前,在2016年12月29日的回复函中,兴乐集团曾表示,因急需资金,拟用恒天海龙股票收益权进行融资,期间因双方初衷相悖,谈判一度中止,后因中弘卓业放宽付款条件,经办人员未经董事会、股东会决策之前,将签署页提供给中弘卓业,不构成兴乐集团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合作协议》并未合法成立及生效。
2016年12月20日,恒天海龙曾发布公告称,“在中弘卓业和兴乐集团沟通及签订《合作协议》过程中,因兴乐集团经办人员未履行合规性审核程序,误将未完成用印程序的《合作协议》签署页提供中弘卓业,导致中弘卓业误以为《合作协议》已经正式达成。鉴于《合作协议》签署程序具有重大瑕疵,且合法合规性方面可能存在实质性的法律障碍,兴乐集团一直积极与中弘卓业商洽终止协议事宜。由于《合作协议》本身固有缺陷,且始终未实际履行,对双方几乎没有造成任何实际损失,更没有导致上市公司恒天海龙的实际控制人变更或对上市公司造成其他重大影响。同时,上述协议也未对兴乐集团产生实质法律拘束力,也未使兴乐集团产生难以承担的重大违约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