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地方政府债务问题答记者问,提出要依法厘清政府债务范围,坚决堵住违法举债渠道。主要关注点如下:第一,分清责任,是加强政府债务管理的重要基础。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和新预算法(2015年1月1日起实施),地方政府只能通过发行政府债券举债,不得通过企业举借债务,同时企业债务也不得推给政府偿还。2014-2015年,财政部对截至2014年12月31日尚未清偿完毕的地方政府性债务进行了清理,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政府债务进行了甄别。清理甄别后的政府债务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目前,我国地方政府债务范围明确,包括地方政府债券形式的存量和新增债务,以及清理甄别后认定的非地方政府债券形式的存量债务。2015年后国有企业(包括融资平台)举借的债务属于企业债务,政府不对其兜底。厘清政府债务范围是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加强政府债务管理和防范风险的重要基础。
第二,政府债务风险总体可控,市场化举债融资机制待进一步完善。2015年末,我国地方政府债务率为89.2%,低于国际通行的控制标准(90%-150%),也在我国地方政府债务的风险警戒线(100%)之内。一方面,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管理,能够有效控制新增债务规模。2016年地方政府债务新增1.18万亿元,年末总和约17.18万亿元。随着经济总量和财政收入的增长,我国政府债务风险总体可控。另一方面,地方政府债务置换,可以解决存量债务中非政府债券形式的债务问题。2015年3月债务置换开展以来至2016年9月底,全国累计发行置换债券7.2万亿元,剩余的约8.2万亿元债务将在未来2年左右的时间内全部完成置换。发行新增债券和置换债券对稳增长、补短板等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当前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定价的市场化水平、信息披露和信用评级等机制建设有待进一步完善。
第三,疏堵结合,防范地方政府债务新风险。当前,我国地方政府尚处于向规范的举债融资机制转变的过渡期,存在一些老问题和新风险。一是当前国内经济企稳基础不牢固,部分地区财政困境凸显,偿债能力有所下降,债务风险已超过警戒线。
而且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建设尚不成熟。二是当前PPP的政策法规和监督管理不尽完善,存在地方政府变相举债问题。三是违法违规担保融资行为依然存在。新预算法实施后,由于地方政府的问责机制还不健全,部分县市政府仍然存在为企业举债提供担保承诺等违规行为。这些担保函、承诺函并不具备法律效力,但依然成为企业向金融机构融资的增信工具。如果这一现象得不到遏制,将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埋下新的风险隐患。未来在进一步加强对地方政府核查审计,督促地方政府认真整改的同时,还需尽快建立严格的问责机制,加大对违法违规举债的惩处力度,严控潜在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