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保险金额与累计已交保费或账户价值的比例,增加保单保障功能属性。保险产品功能属性可以分为保障功能和理财功能,与国外万能险在两种属性上相对均衡的体现不同,国内资产驱动型险企的万能险更加倾向于理财功能,实际提供保障不足,而提升保险金额与累计已交保费或账户价值的比例目的即在于强化保单的保障属性。2013年人身险费率市场化改革中,保监会曾将上述比例从105%提升至120%(已经属于世界较高水平)。本次监管政策再次提升保险金额与累计已交保费或账户价值的比例,根据不同的到达年龄(到达年龄=投保年龄+保单年数-1)设置不同的比例监管要求:1)18-40周岁,比例下限为160%;2)41-60周岁,比例下限为140%;3)61周岁以上,比例下限为120%。
万能险预定利率上限从3.5%降为3%,2015年费改之后再度收紧。2015年保监会下发《关于万能型人身保险费率政策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将万能险预定利率从2.5%调整至3.5%,将更多的定价主动权交由市场参与主体。本次再度调低万能险预定利率则重在规范目前万能险保单市场,防止利差损风险。我们认为调低万能险预定利率将有以下影响:1)降低保户对万能险偏好程度,间接增强其他险种吸引力。对于保户而言,预定利率是受保险合同保护的收益率(结算利率不受合同保护),调低预定利率可一定程度上降低万能险的相对吸引力。但预计整体效果较为有限,具备刚性兑付性质的结算利率仍是保户购买万能险的重要关注点;2)降低万能险保单的内含价值。由于保险合同准备金采用了更低的贴现率(≤3%,原来为min(预定利率,3.5%)),万能险保单在内含价值体系下需要计提更多准备金,从而降低万能险保单的内含价值。
费改后首降预定利率,监管决心值得重视。按监管层“放开前端,管往后端”的监管思路,保监会在2013年-2015年先后提升传统险、万能险和分红险的预定利率上限,将更多主动权交由保险公司,而监管层则盯住以偿付能力充足率为核心的后端监管。本次万能险产品预定利率的下调与之前监管思路有一定差异,可见对万能险监管的决心。
结算利率即保险公司万能险实际支付给保户的利率。保监会于2015年出台《关于万能型人身保险费率政策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对于结算利率和特别储备的规定如下:1)结算利率不得低于最低保证利率;2)保险公司可以为万能险单独账户设立特别储备,用于未来结算。特别储备不能未负,并且只能来自于实际投资收益与结算利息之间的积累。
当实际投资收益率连续三月小于实际结算利率+特别储备不足=下调结算利率。我们之前报告《险资举牌,料难持续》中指出对于资产驱动型险企(主要通过万能险进行负债)而言,流动性是比账面利润更为重要的指标。而结算利率逐步下滑将降低万能险对保户的吸引力,抬升流动性风险。本次监管层规定当满足两个条件时需要下调结算利率:1)当实际投资收益率连续三月小于实际结算利率;2)特别储备不能弥补差额,则结算利率不能高于最低保证利率与实际投资收益率的较大者。从目前条件来看,投资收益率下滑应当是趋势性影响(目前万能险结算利率位于4%-7%之间),各家险企特别储备情况就成为结算利率下调的重要参考因素。
今年3月保监会曾下发《关于规范中短存续期人身保险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本次监管政策在原来基础之上再度收紧,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对预期存续时间评估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将依法追责。目前监管层对中短期产品根据其存续期进行分阶监管:1)存续期不足1年的应停止销售;2)存续期1-3年的,保费收入占比应逐年降低;3)全部中短存续期产品则进行总额限制(不高于最近季度末投入资本和净资产较大者的2倍。但保险产品的存续期具有不确定性,需要精算师进行预估,保险公司理论上存在一定自由裁量空间。本次针对存续时间评估的追责设置,即为防止险企在存续时间评估上采用过于宽松的口径,真正强化万能险销售规模监管。
新增中短存续期产品占当年总规模保费收入比重限制。本次监管政策新增2019年-2021年中短存续期产品年度规模保费收入占当年总规模保费比重限制,该比重在2019年、2020年、2021年分别不应高于50%、40%、30%。对终端存续其产品监管政策再度收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