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9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决定》,在自贸区内暂时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等18部行政法规。我们从三方面解读此次调整。
第一,自贸区外资法规调整,体现政策的一贯性和延续性。2013年8月26日,全国人大审议通过外资三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在上海自贸区内暂停实施三年。也就是说到2016年8月26日自贸区将和全国一样实施外资三法。《决定》解决了外资三法暂停三年期满的问题,解决了自贸区法规和全国法规冲突问题,为自贸区内有关改革开放措施提供法律依据,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政策的一贯性和连续性。
《决定》一文也表明了上海自贸区暂停实施外资三法三年是可行的,上海自贸区规定对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将外商投资项目由核准制改为备案制。实践也表明这一调整是积极的,到2016年上半年,上海自贸试验区新增外资项目1231个,合同外资226.72亿美元,实到外资23.99亿美元,分别占全市的46.1%、65.9%和27.7%。
第二,外资法规调整区域增加,领域扩大。此次调整不仅适用区域增加,从上海自贸区扩大到天津、广东和福建自贸区,而且调整范围扩大。2013年的调整涉及外资三法10条,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法》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4条。此次调整涉及包括外资三法在内的18部行政法规51条条款。调整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确认外商投资、外商企业设立等从核准制改为备案制,二是调整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部分内容,其中备案制在2013年自贸区总体草案中已经有所体现。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调整是新增部分,允许外商以独资形式从事钢铁生产、高速铁路、水利枢纽建设、盐的批发、加油站建设等17个细分产业,允许外商从事粮食收购、印刷经营活动和投资旅行社,放宽中外合资船舶运输企业外方出资比例。行政法规在自贸区的试点有利于自贸区积累经验,进行对外开放,也为向全国推广奠定了基础,如果实践证明是可行的,可以进一步修改完善外资法律。
第三,希望负面清单进一步瘦身。此次调整的是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国际上通行的负面清单比较短,而我国的负面清单繁杂,关键领域如金融、通讯等仍然没有放开。虽然自2013版负面清单公布后,2014年和2015年先后对其进行调整,但是负面清单如同正面清单一样冗长。负面清单一定程度上可以看成是对《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解释,甚至部分产业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是允许外资做的,而负面清单仍然包括。冗长的负面清单显然不利于外商投资,希望2016年负面清单的修订能够有实质性的改进,为外商投资提供便利,提升自贸区开放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