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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欣泰电气欺诈发行彰显从严监管决心

来源:证券时报 作者:曾福斌 2016-07-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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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欣泰电气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决定书》,确认公司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等情形,深交所随即对欣泰电气启动退市程序。欣泰电气将成为中国证券市场第一家因欺诈发行被退市的上市公司,且不能重新上市,相当于被判了“死刑”。证监会对欣泰电气欺诈发行案从快、从严和从重处罚,透露出监管层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的坚决,也透露出监管层推动退市工作的决心,是依法监管、从严监管和全面监管三大理念的很好诠释。

欺诈发行,是指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的行为。证券市场的投融资活动高度依赖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披露,股票欺诈发行及虚假披露严重背离诚信原则,严重违反法律规范,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是资本市场最为严重的三大证券欺诈行为之一,历来是各国监管机构监管执法的主要领域。

新股发行(IPO)作为证券市场的入口,把关必须要严。欺诈发行和虚假信披与诚信原则相悖,伤害了证券市场赖以存在的基础。如果一个企业通过包装、粉饰业绩就可以上市,并且发行价还比诚实信用的企业高,那么谁还愿意辛辛苦苦创造业绩?欺诈上市隐藏巨大的风险,一旦暴露对投资者造成的损失、对投资信心的打击都是巨大的。因此,建立健康有序的股票市场,对于IPO欺诈发行等严重危害、扰乱证券市场的行为,必须从严监管,形成威慑力。

作为第一家因为欺诈发行被退市的上市公司,欣泰电气案具有典型意义。监管部门铁腕执法,为欺诈发行者敲响了警钟,资本市场的监管之网越织越密,只要触碰了法律法规的红线,监管执法将毫不含糊。

依法治市是证监会监管执法的前提,监管层对欣泰电气欺诈发行案的行政处罚、启动退市程序,有着充分的法律法规依据,是依法监管的生动案例。

自2012年以来,证监会积极完善退市标准体系,逐步形成有利于风险化解和平稳退市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2014年,证监会发布了《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首次明确了上市公司因收购、回购、吸收合并等活动引发的主动退市情形,在主动退市的实施程序、后续安排等方面作出了有别于强制退市的专门安排;细化了重大违法公司退市制度,将欺诈发行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纳入退市情形,并分别规定了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的标准。

《若干意见》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两类违法行为,被证监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证监会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的,证券交易所应当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根据上市规则,“欺诈发行”这一违法行为具有不可纠正、不可消除影响的特征,没有恢复上市的制度安排。深交所于2015年1月30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2015年修订)》,针对创业板也作出了差异化制度安排,第二条明确规定:“本所创业板不接受公司股票重新上市的申请”。这意味着,退市之后,欣泰电气没有重新上市的可能。

在欣泰电气欺诈发行及重大信披违法案中,受到处罚的不仅有发行人,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违法主体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IPO欺诈发行和违规披露类案件,涉及违法主体类型众多,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造假手段复杂隐蔽,必须加强对IPO各个环节、各类主体、各种违法行为监管执法。在近日启动的IPO欺诈发行及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专项执法行动中,证监会要求统一部署、协调联动、持续推进,全面覆盖IPO各个环节,全面覆盖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等各类主体,全面覆盖不披露、不及时披露、虚假披露等各种违法行为。

在本次IPO欺诈发行及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专项执法行动中,证监会稽查部门对由金融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有关券商及中介机构、社会公众及其他线索渠道发现的第一批违法违规线索已经进入执法程序。可预见的是,未来对IPO欺诈发行及虚假信披的稽查执法有望成为常态,欣泰电气不会是因为IPO欺诈发行被强制退市的孤例。

各类市场主体应当明白,证券市场的执法触角是“天涯海角”和“地久天长”,监管执法在空间上会横向到边,时间上将纵向到头,体现的是全面监管的指导思想。监管部门要做到的是全链条监管,不会留下一个死角,监管执法也不会是一阵风,而是会保持连续性,在这种情况下切不可存有侥幸心理。

投资者是证券市场的重要主体,只有投资者权益得到充分保障,才能树立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信心。依法、从严、全面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清除股市毒瘤,净化市场环境,让投资者根据完善、准确的公开信息对上市公司投资作出独立的判断,本身就是对投资者权益的有效保护。

在欣泰电气欺诈发行案中,证监会从案件查处和投资者保护双重目标定位出发,多措并举,多元化解,支持投资者依法维权,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体现出证监会对投资者权益保护的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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