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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率市场双周报:增值税政策意在稳定

来源:平安证券 作者:魏伟 2016-07-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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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6月30日,财政部发布《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70号文),对营改增试点期间有关金融业政策作出补充通知。

平安观点:此次财税70号文在4月29日财政部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46号文)基础上,进一步扩大金融机构业务免征增值税范围;70号文与46号文,同为36号文的补充,旨在强调债市和资金面稳定。

①此次70号文的核心内容在于扩大金融机构业务免征增值税范围,一是扩大免征增值税的“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范围,将:1)同业存款、同业借款、同业代付、买断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持有金融债券、同业存单;2)商业银行购买央行票据、与央行开展货币掉期和货币互存等业务;3)境内银行与其境外的总机构、母公司之间,以及境内银行与其境外的分支机构、全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业务纳入“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范围。二是扩大免征增值税的“金融商品转让收入”范围:将人民币合格境外投资者(R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以及经人民银行认可的境外机构投资银行间本币市场取得的收入“金融商品转让收入”范畴。

②此次70号文为46号文延续,进一步扩大金融行业免征增值税范围,旨在减弱营改增对债市的冲击,从稳定债市角度来看,70号文作用边际上弱于46号文。其一,70号文将免征范围扩大至几乎所有类型的同业业务,但关系营改增扰动债市的两个核心业务:质押式回购和持有政金债因税改而成本提高,已通过46号文中得到缓释。46号文最重要内容即为免征质押式回购和持有政金债的增值税:1)质押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2)持有政策性金融债券业务所产生的利息收入计入“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范围。其二,从成交比重来看,质押式回购和现券为银行间债市交易的主要形式,买断式回购和同业拆借占比合计在16%左右(今年1月—7月平均),从侧面印证了此次70号文对稳定资金面和债市的边际作用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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