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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业行业2015年日常报告-债转股专题:借鉴日美,扬帆起航

来源:国金证券 作者:徐飞 2016-05-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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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转股是资产债务重组的重要方式之一,广义来说可以发生在任何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狭义来说可只看做银行与贷款企业之前权益的转换,转股后,可以通过企业上市、股权转让或企业回购等方式实现资金回收、赚取投资收益。我们按照实施主体的不同将债转股划分为银行主导型债转股、政府主导型债转股和企业主导型债转股。

在经济不同发展阶段,不同国家采取了不同的债转股处理方式,我们主要分析了日本和美国。日本基于其独特背景主办银行制度,采取的主要是银行主导型债转股,主办银行制度推动了日本经济二战后的复苏发展,主办银行给企业提供发展资金、客户资源、经营帮助等,促进了战后企业的发展。同时,随着经济发展,主办银行制度也出现很多问题,如导致企业过分依赖银行,缺乏市场机制培养,资本市场发展受到限制;银企之间信息披露不透明,导致腐败等事件;转股后股权没有及时退出等。最终在97年金融危机爆发后,主办银行制度终结。

美国破产式债转股是基于美国《破产法》规定的市场化产物,可以看作市场主导型,充分利用市场机制解决企业债务重组问题,通过赔偿要求权的流通,使得投资者可以自由参与债转股的过程,增强了资本的流动性。美国破产式债转股通过对企业的重新整合,使得企业的无形资产、管理经验、客户关系等价值得到重新体现,很多企业由此获得第二次发展机会,重新发展成为行业的杰出代表,债转股同时也使得债权人的权益实现最大化。

我国1999年实施了第一次债转股,是由政府主导,基于银行不良率和国企负债大幅上升等背景,四大行把不良资产剥离给AMC,AMC对国企实施债转股。我国第一次债转股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有效消化了银行剥离的国企坏账;转股后国企资产负债率大幅降低;推动了企业改制进程,实现了股权结构多元化;并促进了传统行业的产能优化。同时也存在一些不足,如部分企业只实现了暂时盈利,债转股可以缓解企业的暂时困境,但不能解决企业发展的核心原因;转股后退出渠道欠缺;企业存在逆选择风险等。

新一轮债转股即将启动,当前我国企业债务水平和银行不良率也处于持续上升趋势,具有和第一次债转股类似背景。此轮债转股主要也是为帮助企业降低杠杆率,缓解银行的不良压力,保持经济健康发展;预计主要股权投资主体可能扩展至AMC和商业银行;预计此次股权退出机制将会更加完善,当前退出机制包括股权市场直接退出、重组后再资产证券化退出及股权回购等多种方式,退出的承接机构也更多元,包括金融机构、企业、国际投资者等;此外,此次债转股的定价机制预计也会更为市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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