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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行业:七部门发布“关于在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过程中做好职工安置工作的意见”,内容较为纲领性,对煤炭板块影响中性

来源:中银国际证券 作者:唐倩 2016-04-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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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人社部、国家发改委等七部门发布关于在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过程中做好职工安置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是13日发改委披露的将要印发的8个专项配套文件之一,主要涉及人员安置这一最重要的环节。意见主要对去产能过程中的职工安置问题做了纲领性部署和明确,提供了方向性的意见,便于地方政府和企业后续执行进行原则性的把握。意见并没有涉及具体补偿标准等市场期待的关键点,比较纲领性,留给了地方政府和企业更多的操作空间。与今年2月份出台的“国务院关于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中关于职工安置的政策基调相同并多了一些细化,我们认为基本符合预期。

意见涉及五部分:多渠道安置职工、妥善处理劳动关系、加强社会保障衔接、政策适用范围和期限、加强组织实施。

意见提出4种分流办法:一、支持企业内部分流;二、促进转岗就业创业;三、符合条件人员可实行内部退养;四、运用公益性岗位托底帮扶。对失业及停产员工进行培训,给予职业培训补贴,零就业家庭在培训期间给予生活费。对于钢铁、煤炭集中区域开展跨地区劳务输出等。

意见指出,对工艺技术较为先进、市场前景较好,但暂时经营困难的企业,可通过与工会或职工依法协商,采取协商薪酬、灵活工时等,稳定现有岗位。

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一定的稳岗补贴。对拟分流安置人员在100人以上的,要举办专场招聘活动。对钢铁、煤炭过剩产能企业较为集中、就业门路窄的地区及资源枯竭地区、独立工矿区,要开展跨地区就业信息对接和有组织的劳务输出,对其中的就业困难人员可给予一次性交通补贴。

意见明确对企业拖欠的工资、社会保险费、退养费用、经济补偿金等,应由企业或所属集团公司筹集资金解决。中央财政设立的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将结合地方和中央企业任务完成情况(主要与产能挂钩)、需安置职工人数、困难程度等因素,对地方和中央企业进行梯级奖补,由地方政府和中央企业统筹用于符合要求的职工安置工作。

此意见没有明显超预期之处,对板块影响较为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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