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类与不良类资产的债转股的影响会因会计处理的不同而产生差异
根据目前《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一一债务重组》关于债转股中债权人会计处理的规定,将债务转为资本的,债权人应当将享有股份的公允价值确认为对债务人的投资,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股份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对银行来说,由于账面余额和股权公允价值之间可能存在的差异,这将会造成正常类资产与不良类资产的债转股在对银行的账面影响上产生差异。
不良资产债转股或对银行账面盈利形成改善
通过比较正常类贷款和不良贷款对银行财务报表的影响发现,正常类贷款在债转股的过程中,由于债权转股后原债权不再产生利息收入,因此会造成银行利息收入的减少,从而影响当期净利润、所有者权益及总资产发生相应减少,同时会由于对于股权资产400%的风险权重使得资本充足率受到影响。
不良资产债转股如按照账面原值进行转股会对债权银行产生重组收益,从而对于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形成正面改善,同时提升拨备覆盖率。此外,若债权银行原先对该笔债权已经计提了较高比例的拨备减值,则可能发生债转股后使得资本充足率上升的情况,根据华融案例模拟测算,若原先A债权银行对于华融债权计提80%的拨备,则债转股后可能提升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1BP。
债转股的实质仍是风险暴露,预计实施规模有限
我们认为债转股虽然能够对于银行的账面的资产质量和盈利形成一定改善,但没有改变银行真实的资产质量状况,同时也会相对增加对银行的资本消耗,此外,债转股之后虽然存在企业死而复生银行能够获取高转股回报的可能性,但同时也面临企业最终走向破产清算,而债转股使得银行偿付顺序后置的可能(在目前的经济环境下后者的可能性将明显大于前者),因此我们认为站在银行角度,对待债转股的态度更倾向于审慎,并不会有太大动力推动企业债转股。
而且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地方政府可能会出于维护社会稳定以及地区经济增长的角度更有可能推动部分已经实质性破产但并未纳入银行不良的公司债务加速重组,这将进一步加剧了银行表内的不良资产的风险暴露。
因此站在监管层角度,我们认为大面积推动债转股的可能性不大,更多可能还是个别试点,同时对于债转股企业资质的认定应该会较为谨慎,以防止将僵尸企业的风险传导至银行体系和潜在的利益输送发生。
风险提示:银行资产质量风险加速暴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