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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行业:发改委调整成品油价格机制简评,“细细的红线”

来源:中银国际证券 作者:马太 2016-01-1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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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回顾】

1月13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石油价格管理办法》,决定进一步完善成品油价格机制。根据完善后的价格机制,决定自1月13日24时起,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每吨分别降低140元和135元,测算到零售价格90号汽油和0号柴油(全国平均)每升分别降低0.1元和0.11元。

【核心内容提示】

1.明确成品油价格调控下限。下限水平定为40美元/桶,即当国内成品油价格挂靠的国际市场原油价格低于40美元/桶时,国内成品油价格不再下调;

2.建立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当国际市场原油价格低于40美元/桶时,成品油价格未调金额全部纳入风险准备金,设立专项账户存储,经国家批准后使用,主要用于节能减排、提升油品质量及保障石油供应安全等方面;

3.简化成品油调价操作方式。发展改革委不再印发成品油价格调整文件,改为以信息稿形式发布调价信息;

4.液化石油气出厂价格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事件点评】

综合来看,本次“通知”的内容主要在于明确了未来国内成品油价格调整的边界,固化市场调价预期。因此,本次调整更多的是出于对国家经济平稳运行和能源安全的考虑,对于定价机制的市场化改革涉及有限。具体表现在:

1.本次“通知”最重要的一项内容是明确了成品油价格调控下限,至此,国内成品油价格调整的“地板”和“天花板”正式明确,即当国际市场油价高于每桶130美元时,汽、柴油最高零售价不提或少提;低于40美元时,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不降低;在40美元至130美元之间运行时,国内成品油价格按机制正常调整。上下两条“细细的红线”为成品油价格的运行空间和机制调整划清了边界;

2.首次提出“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从“通知”中披露的内容看,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可视为国家为保证能源安全和支持产业升级的新手段;

3.涉及定价机制市场化改革方面的内容,一是放开液化石油气出厂价格,二是简化成品油调价操作,将目前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调价通知改为以信息稿形式对外发布调价信息。以上措施,可以理解为是在为将来全面放开成品油价格积累经验,但实质性的影响和借鉴意义有限。

【投资提示】

“地板价”的设定为炼化企业形成了一道潜在的安全边界,有利于改善低油价时期企业的盈利能力,建议关注炼化业务比重较大的标的,包括中国石化、荣盛石化、国际实业等。

【风险提示】油价异常波动,经济疲软给产业带来持续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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