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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收益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点评:项目收益债细则落地,稳增长意图明显

来源:华宝证券 作者:李真 2015-08-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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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要点:

事件:国家发改委办公厅于8月5日正式印发《项目收益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项目收益债的管理细则正式落地。

项目收益债以项目为导向,发行主体非关键因素。对发行主体范围有所放宽;明确债券的本息偿还资金完全或基本来源于项目建成后运营收益;发行项目收益债券募集的资金,只能用于该项目建设、运营或设备购置,不得置换项目资本金或偿还与项目有关的其他债务,但偿还已使用的超过项目融资安排约定规模的银行贷款除外;办法要求在项目运营期内的每个计息年度,项目收入应该完全覆盖债券当年还本付息的规模。在投资内部收益率上,原则上应大于8%,政府购买服务、财政补贴占收入比重30%以上、或运营期超过20年的项目可以适当放宽至不低于6%。

明确项目收入可以包含财政补贴,财政补贴占比不得超过50%。财政补贴应逐年列入相应级别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并经同级人大批准列支,条件成熟后还应纳入有权限政府的中期财政规划。债券存续期内合法合规的财政补贴占项目收入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50%。

重点鼓励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发债,稳增长意图明显.

既可以公开发行也可以非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债项评级必须达到AA.

建立差额补偿和增加外部担保,辅之以加速到期条款,降低债券投资风险.

短期内,项目收益债很难形成大规模供给。项目收益债对项目的盈利能力的高要求,找到符合的项目难;项目收益债产品结构设计比一般信用债复杂,期限长,投资者对增信和法律保证等要素要求高,项目准备需要较长时间;并且项目收益债券参考的是预期现金流,不确定性较大,财政补贴和差额补偿机制信用担保力度较低,短期内难受到投资者的亲睐。这几个因素的存在将导致项目收益债短期内难有大规模发行。

项目收益债为地方基建项目提供了新的融资途径,未来有望成为重要融资方式。由于项目收益债券以项目收益本身作为债券兑付保障,项目收益债券被认为不再需要地方财政的“隐性背书”,为地方投资提供了一种新的融资途径。未来,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将成为基建投资的主要方式,而项目收益类债券在很大程度上能够解决PPP模式下项目公司融资能力不强所带来的问题。未来,PPP模式下的项目收益债和资产证券将会成为基建和公益事业性投资重要的融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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