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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生物行业:药价放开或7月1日施行,建立市场化药价形成机制

来源:上海证券 作者:魏赟 2015-04-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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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态事项。

《关于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或于7月1日施行,我们对此给予点评。

主要观点。

强调建立市场化药价形成机制。

根据目前医药行业广泛流传的《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的版本,该《通知》由发改委等多部委联合发布,重点内容包括:1)自2015年7月1日起,除麻醉和一类精神药品外,取消原政府制定的药品价格;2)改革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完善药品采购机制,发挥医保控费作用,药品实际交易价格主要由市场竞争形成;3)强化医药费用和价格行为综合监管,包括完善药品采购机制、强化医保控费作用,强化医疗行为监管,强化价格行为监管。

强化医保控费作用方面,《通知》要求医保会同有关部门,在调查药品实际市场交易价格基础上,综合考虑医保基金和患者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做好医保、招标采购政策的衔接配合,促进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主动降低采购价格。定点医疗机构和药店应向医保、价格等部门提交药品实际采购价格、零售价格以及采购数量等信息。同步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2015年9月底前,将出台医保药品支付标准执行规则。

价格监管方面,将健全药品价格监测体系,探索建立跨部门统一的信息平台,掌握真实交易价格数据,重点做好竞争不充分药品出厂(口岸)价格、实际购销价格的监测和信息发布工作,对价格变动频繁、变动幅度较大,或者与国际价格、同类品种价格以及不同地区间价格存在较大差异的,要及时研究分析,必须时开展成本价格专项调查。

在价格形成方面,(一)医保药品,由医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制定的程序、依据、方法等规则,探索建立引导药品价格合理形成的机制;(二)专利药品、独家品种,通过谈判机制形成价格;(三)医保目录外的血液制品、国家统一采购的预防免疫药品、国家免费艾滋病抗病毒治疗药品和避孕药具,通过招标采购或谈判形成价格;(四)麻醉、一类精神药品,仍暂时实行最高出厂价格和最高零售价格管理;(五)其他药品,由生产经营者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自主制定价格。

医保支付改革已有试点。

目前进行医保支付改革试点的有三明、绍兴、安徽和重庆,三明以医保控费为主,以同通用名同剂型同规格的品种中,标价最低的仿制药价格作为医保支付价,已经于去年9月份实施第一批14个品种的医保支付改革;绍兴与安徽是医保支付价等于省集中招标的中标价,鼓励二次议价,差额归医疗机构;重庆以全国均价和本地实际交易价孰低的原则来确定。

大部分药品价格实质性承压。

取消大部分药品的最高限价后,药品价格并不会出现普遍上涨,因为医疗机构药价形成以集采为主,今年以来招标降价趋势明显。政策干预较少的药店渠道,价格竞争已经较为充分。《通知》中的药价形成机制,将参考各渠道的实际交易价格、零售价格,必要时会开展成本价格调查。

对于专利药品和独家品种,将通过谈判方式议价。日前卫计委主任李斌曾公开表示,中国用药量大,价格反而还比其它国家还要贵显然不正常,未来将与国际市场价格进行比价,然后再考虑量价挂钩,进行谈判。因此对于大多数企业,包括既往降价压力相对较小的品种而言,今年价格将实质性承压。

血液制品存在提价可能。

血液制品多数均在医保或基药目录内,是目前为数不多的供不应求的一类药品,由于浆站需要审批,供给端受浆源的限制,增长较慢。

需求则非常刚性。价格上受制于最高零售限价限制,既往定价非常接近最高零售限价。需求量比较大的白蛋白制品,在过去药价不断下行的趋势下,国家反而多次上调其价格,同时血液制品不需要招标,因此最有提价的可能和冲动。预计不同的血液制品提价幅度在10%~20%不等,对于血液制品企业带来较大的业绩弹性,建议关注华兰生物、天坛生物、上海莱士和博雅生物。

投资建议。

维持医药生物行业“增持”评级。

我们维持医药板块在2015年“增持”的评级,主要理由是:1)国家将继续加大对医药卫生事业的投入,医药行业增速仍保持乐观;2)公立医院改革、鼓励民营医院发展、取消以药补医、引入市场化价格机制等政策,加上抗菌药物限用、药品招标、医保控费等因素,有利于整个医药系统的长远健康发展;3)医药产业并购风起云涌,医药上市公司有望凭借资本实力胜出;4)新技术、新业态的出现,将为医药行业的增长注入新的动力;5)虽然近期招标仍以降价为主,但招标、药价改革市场化方向明确,政策向好。我们建议,关注新技术、新业态给医疗行业带来源源不断的新的投资主题,以及有国企改革、提价预期的个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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