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
2014年11月30日央行公布了我们期盼已久的《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条例所称存款保险,是指投保机构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交纳保费,形成存款保险基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存款人偿付被保险存款,并采取必要措施维护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的制度。被保险存款包括投保机构吸收的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
点评
一、存款保险制度助力利率市场化建设
回顾海外金融市场利率市场化的建设过程,存款保险制度的出现必不可少。该制度不仅是储户权益的有力保障,更是利率市场化后防范因个别金融机构风险蔓延成市场系统性金融风险的有效手段。征求意见稿规定,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超过50万元的部分,从该存款银行清算财产中受偿。如果个别小存款银行发生了被接管、被撤销或者破产的情况,一般先动用存款保险基金,支持其他合格的金融机构对出现问题的存款银行进行“接盘”,收购或者承担其业务、资产、负债。这样存款人的存款将转移到其他银行,继续得到全面保障。确实无法由其他银行收购、承接的,按照最高偿付限额直接偿付被保险存款。
二、存款保险制度推动银行业混改平稳发展
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今年银监会主席尚福林也提出将推进银行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交通银行、中信集团、光大集团的混合所有制改革方案都曾让投资者们激动。我们认为存款保险制度的出现有助于混改的顺利推进,在国家股转换成其他社会资本所有时,投资者可以因此减少因为缺少了国有背景而造成的银行信用损失的担忧。
三、存款保险制度促进银行业风险承担意识增强
征求意见稿中对于存款保险的费率尚没有明确规定。但在《存款保险知识专家回答》中说明存款保险建立后,只是小比例地向金融机构收
取保费,费率水平远低于绝大多数国家存款保险制度起步时的水平和现行水平,对金融机构的财务影响很小。并通过实行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相结合的制度,促进公平竞争,形成正向激励。
我们认为存款保险制度的出现加强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自担意识。“风险差别费率”的采用有助于商业银行优胜劣汰。对于资本金充足、拨备充分的银行,缴纳的费率水平较低,盈利空间相对加大;对于资产质量忧心、资金实力不足的机构,征缴的费率水平应该更高,资本更多被占用,盈利能力更弱。
从趋势上看,存款将因此更多流向两类机构:一是大而强的综合性金融机构;二是小而美的以高息为招牌的存款性金融机构。一些大资金,如50万元以上的额度,客户可能更看重金融机构的信誉和综合资产管理能力,并不在乎微小的息差水平;而对于小资金客户,他们价格敏感,通常对于风险抵抗能力弱,因此更喜欢把存款腾挪至高利息的中小银行或民营存款机构,他们的存款搬家频率会更快。存款保险制度的出现为中小银行和即将开业的民营银行提供了一定程度的信誉保证,也为小客户的投资理财提供了更多选择。
2006年至2013年,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数量迅速下降,主要是由于农村信用社的大幅删减造成。截至2013年末,我国共有3949家、19类银行业金融机构。其中,数量最多的农村信用合作社为1803家,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数量稳定,城商行逐渐增长。2015年一季度预计将有首批三家民营银行开业。相比美国8000多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而言,我们的银行业机构数量,尤其是服务中小微企业的中小银行的数量还远远不够。
存款保险制度的出台后,我国民营银行将迎来较快发展,但估计管理层会考虑过度供给将导致银行业盈利空间损失惨重,因此,还会设立投资门槛,有节奏地控制牌照资源发放,并且根据行业竞争和实际风险情况边走边看。
四、投资建议
综合而言,我们认为存款保险制度的出台更加有利于资产质量稳定的中小银行发展。而且存款保险制度与存款准备金率存在功能相似之处, 预计全面降准已经不远。我们维持银行业“中性”评级。
五、风险提示
经济下行导致的资产质量风险;
市场风险,主要指利率和汇率波动风险;
政策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