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0日,银监会下发《关于完善银行理财业务组织管理体系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14]35号文)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单独核算、风险隔离、行为规范、归口管理等要求开展理财业务事业部制改革,设立专门的理财业务经营部门,负责集中统一经营管理全行理财业务,并要求将理财业务风险纳入全行风险管理体系,建立风险缓释机制。
35号文通过规范理财业务组织管理体系对理财产品单独核算,实现风险和收益匹配,目标直指打破目前银行理财的刚性兑付:通知主要围绕“单独核算、风险隔离、行为规范、归口管理”的总体要求,对各要求进行了详尽的阐述,提高了文件的可执行性,通过规范理财业务组织结构以及交易行为,实现理财业务的独立性,将有效打破理财资金池管理模式,有利于明确理财风险归属和防范风险扩散,促进理财业务回归资产管理本质。
对理财业务的风险隔离提出更高更明确的要求:1、明确提出理财业务与信贷业务、自营业务与代客业务、银行自有理财产品与代销的第三方机构理财产品、银行各理财产品之间以及理财业务操作与银行其他业务操作要分离。2、要求“信贷资金不得为理财产品提供融资和担保”、“代客理财资金不得用于本行自营业务”,同时“本行理财产品之间不得相互交易,不得相互调节收益”,在一定程度上约束了资产池业务,要求每只理财产品单独建账、单独核算,防止银行交叉配置各类资金,有助于防范资金错配带来的风险交叉扩散,不过对于同业资金为理财提供流动性支持并未提出明确的要求,监管层或许为理财业务的开展留有一定的灵活操作的空间。
明确理财事业部制标准,赋予其独立的经营决策权、条线风险管理体系、资源支配自主权和人事权,明确其业务独立性:1、35号文中明确了理财业务事业部制的四大特征,为各银行建立理财业务事业部提供了明确的方向和要求,有效地提高了监管的可执行性。独立经营单独核算的理财事业部可有效防范其他业务条线对理财业务的干扰,同时防止理财业务风险扩散到表内的信贷和自营业务,有助于实现理财业务的风险和收益匹配。2、明确2014年9月底前完成理财事业部改革,并对未按时完成的银行采取审慎监管,将有效保障改革推进的进度和效果。
对理财销售、投资、运营提出规范化要求配合理财业务组织管理体系建设:加强了投资者风险教育的要求,明确规定“不得提供含有刚性兑付的理财产品”并需标明“理财非存款”等系列规定,导向都是引导投资者认识理财资产管理的本质,并要求销售活动要充分考虑客户的风险匹配,“对于一般个人客户,银行只能向其提供货币市场和固定收益类等低风险、收益稳健的理财产品”,或意味着理财产品投资门槛将有所上升,风险的承受能力可能形成约束,不过也并完全限制死,“等”或许意味着对其他类低风险收益稳健的理财产品留有空间。
风险提示:宏观经济超预期放缓,存款利率市场化超预期,货币政策宽松低于预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