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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关于同业监管新规(127号文与140号文)报道的点评:政策效果强于9号文,游戏规则明确化有利长期发展

来源:长城证券 作者:黄飙 2014-05-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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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新规无论是发布层级、覆盖面将强于此前传言的9号文,且在实际业务操作层面的规范也将较为有效,对原有的同业非标、投资非标和理财非标业务都将产生不同程度的负面影响,主要体现在业务属性明确化和流程规范化带来的资本监管套利消失和盈利性下降,将影响银行开展该项业务的动力。但与此同时,新规对业务增长空间仍留有余地,且游戏规则明确化以后,只要能做好足够风险抵补和流动性管理,银行仍可继续正常开展非标业务。

总体而言,新规将对银行的资本充足和盈利水平构成负面影响,其中兴业、平安和浦发等非标业务比重较高的中小银行受影响较大,对大型银行影响很小,此外新规在中长期将降低系统性风险担忧。考虑到此前市场对同业业务新规已有较充分的预期,当前银行板块估值也足够低,足以包含经济增速和银行盈利中枢下移、利率市场化等中长期负面因素的影响,随着同业监管利空的释放、后续稳增长力度的加强和深化改革利好的逐步推出,我们认为板块在二季度震荡筑底后将迎来较好的估值修复机会,维持行业“推荐”评级。 媒体报道,5月16日,一行三会和外管局联合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下称127号文),银监会配套发布140号文《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通知》,进一步规范银行同业业务。

堵邪路1:显著加大同业非标业务成本,政策发布层级和实际效果将强于9号文,兴业平安浦发受负面影响最大。1、新规127号文的政策力度符合预期,但由于发文层级更高,并横跨一行三会所辖行业,因而其政策覆盖面和行政效力更高,而且从行文阐述来看,127号文的多项条款较9号文更为明确和全面,因而此次新规对影子银行的实际政策效果将明显强于9号文;2、此次新规最显著规范点是明确了同业非标业务的属性认定和会计处理:规定了同业买入返售下的资产必须为标准化资产,以往的同业非标资产将放入新科目“同业投资”来处理,投资非标资产也将由“应收款项类投资”而转入“同业投资”科目,且两者均须根据基础资产而不是交易对手来进行拨备和资本的计提,这将直接和大大限制了银行通过同业非标业务来进行资本套利(以往根据交易对手来进行资本计提,因交易对手为银行,故风险权重为20%-25%,若根据基础资产来计提,因非标资产为类信贷资产,故风险权重为100%)。3、新规将导致存量同业非标业务进行重新的会计处理以及资本和拨备计

提,根据2013年末数据统计,存量买入返售非标规模最大为兴业、平安、民生、华夏和招商(>1000亿),而应收款项投资非标规模最大为浦发、兴业、中信、光大、招商和平安(>1800亿)。两者合计规模最大依次为兴业、浦发、平安、招商、中信、光大、民生和华夏,占生息资产比例依次为兴业、平安、浦发、光大、华夏、招商、中信和民生。因此2013年末的总RWA上升幅度和资本缺口比例从高到低依次为兴业、平安、浦发、华夏、光大、招商、中信和民生。(见表1)

堵邪路2:对业务规模、授权、担保等方面进行,从操作层面规范新增业务。1、127号文和140号文还同时对同业授信管理进行了规范(阐述较9号文更为严格),要求银行对同业业务建立专营机制,将分支机构纳入全行统一授信体系,由总部实行自上而下的严格授权管理,此外第三方隐性担保也被明确禁止,这些都将大大限制同业非标业务的扩张冲动。2、对非银同业业务和各类资管理财产品做了同等程度监管,理财非标业务也将受到负面影响。

开正门:对期限错配和资金融出规模仍未做具体规定,而是纳入流动性管理框架;同业业务规模比例仍有提升空间。1、对资金融出业务方面,新规进行了较少限制,并没有像9号文那样规定了可融出资金规模比例,而只是将其纳入流动性风险管理范畴,而且仅对融出资金的集中度进行了限制(9号文是规定“不得超过各项存款的50%”),这是较为灵活的一点;2. 对资金融入业务方面,新规对资金融入规模的限制较9号文要严格,同业负债不得超过总负债的1/3,而在9号文中仅对集中度进行了规定,对融入总规模未作规定;从上市银行来看,中小银行大多在20%以上,仍有小幅提升空间,而国有大银行该比例仍较低,未来有较大提升空间;3、新规鼓励发展资产证券化和参与同业存单等标准化业务,但通过资产证券化来替代非标业务目前仍存在较多困难,预期未来将有进一步的支持政策。

风险提示:国内外宏观经济超预期下滑,监管政策和利率市场化力度超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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