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
5月16日,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以下简称127号文);同日,银监会也公布了配套性政策文件《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140号,以下简称140号文)。
评论:
政策要点:
限制非标资产买入返售,禁止出表处理:买入返售(卖出回购)业务项下的金融资产应当为银行承兑汇票,债券、央票等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具有合理公允价值和较高流动性的金融资产。卖出回购方不得将业务项下的金融资产从资产负债表转出。
首次将同业投资纳入规范,要求计提资本与拨备:同业投资是指金融机构购买(或委托其他金融机构购买)同业金融资产(包括但不限于金融债、次级债等场内同业金融资产)或特定目的载体(包括但不限于银行理财、信托投资计划、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公司资管计划、基金公司及子公司资管计划、保险资管产品等)的投资行为。同业投资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根据所投资基础资产的性质,准确计量风险并计提相应资本与拨备。
明确禁止“丙方业务”,摒除复杂的业务结构:金融机构开展买入返售(卖出回购)和同业投资业务,不得接受和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第三方金融机构信用担保,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明确业务期限约束,提出集中度要求:同业借款业务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其他同业融资业务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业务到期后不得展期。单家商业银行对单一金融机构法人的不含结算性同业存款的同业融出资金,扣除风险权重为零的资产后的净额,不得超过该银行一级资本的50%;单家商业银行同业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该银行负债总额的三分之一。
同业存款口径大幅缩窄,并实施细分管理:同业存款业务是指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同业资金存入与存出业务,其中资金存入方仅为具有吸收存款资格的金融机构。同业存款业务按照期限、业务关系和用途分为结算性同业存款和非结算性同业存款。
140号文进一步对商业银行同业业务的组织体系、权责划分等进行规范:
实行同业业务专营部门制:商业银行由法人总部建立或指定专营部门负责经营同业业务,专营部门以外的其他部门和分支机构不得经营同业业务,已开展的存量同业业务到期后结清;不得在金融交易市场单独立户,已开立账户的不得叙做业务,并在存量业务到期后立即销户。
加强同业业务授权管理: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同业业务授权管理体系,由法人总部对同业业务专营部门进行集中统一授权,同业业务专营部门不得进行转授权,不得办理未经授权或超授权的同业业务。
建立同业业务名单制管理: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同业业务交易对手准入机制,由法人总部对交易对手进行集中统一的名单制管理,定期评估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动态调整交易对手名单。
政策出台背景及目的评析:
多部门联合发文,强调监管一致性与协调性
127号文被普遍认为是去年广泛流传的“9号文”的现实版,但是在发文机关方面比9号文提升了一个等级。原来流传的9号文是由银监会单一机构发文,主要针对银行机构开展的同业融资业务;而127号文则是由一行三会加上外管局联合发文,监管对象基本涵盖了各大类金融机构。这是因为不只是商业银行,信托、证券、基金、保险、租赁等金融机构都已经涉足同业业务特别是“非标”业务,并且随着同业业务创新思维的普及,各类非银金融机构在某种程度上都可以复制由银行发起的同业非标业务模式。五大管理机构联合发文一方面可以更加全面地约束各类金融机构的同业业务行为;另一方面也体现了部际监管一致性原则,避免因为监管尺度不一导致的监管套利问题。
对非标业务形成体系性管束,折射出更高层的宏观管理思路
在127号文出台之前,相关各监管机构已经分别对同业业务出台了各类规范文件,包括银监会通过属地局对所辖银行下发加强同业业务管理的通知、对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发布了11号文、对信托业出台了99号文,证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从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保监会发布《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集合信托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均对同业非标业务进行了规范。而本次127号文可以说是对上述一系列文件的归纳性纲领。非标业务能够得到这么多部门的集体关注和联合发文,说明其风险累积和对宏观经济的影响已经引起更高层面的关注。非标业务和房地产、地方平台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而房地产泡沫、地方债务泡沫始终是政府宏观经济管理的核心难题。现在各部门对非标业务形成体系性管束,说明治理非标不仅仅是规范业务、管理流动性风险的问题,而是成为了政府已经把治理非标作为挤泡沫、调结构的重要抓手。这意味着通过监管博弈谋求突破的空间将较小。
多管齐下有保有压,体现务实性与政策平衡要求
127号文的核心要求如限制非标资产进行买入返售、禁止第三方担保、明确会计处理规则等基本体现了监管层“业务简单化、风险明晰化”的原则;但从部分条款来看,其宽松度要大于“9号文”,也略超出市场预期。首先,对存量业务的会计处理、风险计提没有提出追溯性要求,而是“新旧划断”。这样,商业银行不至于要承担由于存量非标资产入表带来的资本充足压力。其次,集中度方面的“50%、1/3”两项要求对银行业整体的约束性也不大,大多数银行都能达标。第三,将同业存款的口径压缩至存入方只有存款类金融机构,则大量的非银金融机构存款如券商、基金、保险、信托、财务公司等的存款可能会纳入到自营存款口径,虽然要交纳存款准备金,但可以有效舒缓商业银行的贷存比压力,在压缩同业业务空间的同时也拓宽了传统信贷业务的空间。第四,鼓励商业银行加快推进资产证券化业务常规发展、积极参与银行间市场的同业存单业务试点,体现出监管层“控制场外业务、发展场内业务”的监管导向。可以说127号文既有限制也有鼓励,多管齐下有保有压。
从更宽的视角来看,结合较早前人行召开住房金融服务座谈会,敦促商业银行支持首套房贷、保证房地产合理需求,可以看到监管层摒弃了以往要么收要么放的“一刀切”模式,对房地产问题及其背后的金融风险采取“分而治之”的管理思路。这种“有保有压”的组合拳体现出较好的务实性与政策平衡要求,既立足于控制风险,又不给金融体系造成太大冲击,避免金融体系过度紧缩影响宏观经济。
政策时点颇为微妙,剑指“钱荒”重演
市场普遍忽略的一个问题是127号文出台的时机。当前是5月中旬,而下个月就是去年“钱荒”周年之时。反思去年“钱荒”的原因,既有商业银行大量扩张同业业务导致流动性错配的因素,也有监管层应对失当之责。钱荒最终造成的影响,是各方都不愿意看到的,因此无论是哪方面的因素,监管层都绝对不会让钱荒再次重演。所以,127号文特别提出“金融机构应当合理配置同业业务的资金来源及运用,将同业业务置于流动性管理框架之下,加强期限错配管理,控制好流动性风险”。与之配套的是140号文,明确将同业业务权限上收总行,并实施专营部门管理、加强授权管理和实施名单制管理,目的之一就是避免再次出现由于个别分行流动性紧张导致违约,并触发连锁反应。基于这样的政策信号,可以预见,今年的6月份将以偏宽松的资金面平稳度过。
对银行板块的影响:
对理财、同业的监管一直是压制银行板块走势的重要因素。从去年的“9号文”到年初的“107号文”,再到地方版“9号文”、信托基金保险版“9号文”分拆出台,市场其实已经对这一政策有足够充分的消化。现今,127号文这最后一只靴子终于落地,在温和度略超预期的情况下,其对银行板块的实际打压力度应该比较有限,可静待企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