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要点:
1、事件
1月16日,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表示:上市公司再融资、并购重组涉及房地产业务的,国土资源部不再进行事前审查,对于是否存在土地闲置等问题认定,以国土资源部门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为准;对于是否存在正在被(立案)调查的事项,中介机构应当充分核查披露。
证监会在此次工作机制调整后,将加强信息披露、加强中介机构把关职责、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大处罚力度。涉房企业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参照上述政策执行。
2、我们的分析与判断
(1)国土部事前审查解禁意在贯彻激活股权融资市场的思路
我们认为,此次解除国土资源部事前审查,并不是一个孤立的事件,依然是延续了2014年3月以来逐步放开房地产行业在资本市场融资的思路,意图是激活股权融资市场,让项目和资本的定价更趋合理,让资源的流动和利用更为高效,其背后的思路是一贯的、连续的。
从上表我们可以看到,自证券交易所成立以来监管层对于房企在股权市场的融资经历过两次较大的限制和解禁的情况。第一次限制发生在1993年为抑制房地产炒作开始,持续到1999年下半年。第二次限制发生在2010年4月,直到2014年3月开始逐步放开。
监管层对于解禁放开的节奏和时点充分考虑到了房地产市场、房企和资本市场的潜在反应和承受能力,在行业增速放缓、结构性风险逐步释放的背景下逐步推进,使其有序地回归市场化。
当前,我国面临经济结构的调整和增长方式的转型,信贷宽松要获得实际效果,必须要引导资金流入到实体经济,而关键点就在于资金成本的降低,这又有赖于激活股权融资市场。另一方面,对房地产行业而言,高库存和结构性矛盾问题使得企业在拿地投资方面更为保守,在越来越有限的强流动性区域追逐高地价项目也面临较大的风险,放开股权融资并不必然导致行业整体规模的扩张或房地产的量价起升,反而会促使某些房企的转型和资源的合理配置,达到双赢的局面。
(2)上市房企融资效率有望明显提升、再融资规模或大幅攀升
2010年4月,上市房企进行股权融资需要经过证监会和国土部联合审核,尽管当年“国十条”明文里只限制了存在土地闲置及炒地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但实际上对上市房企的再融资审核基本停止。到2013年中,有部分企业开始公布再融资预案,实际上趋严的执行力度有所减弱,再融资开闸预期逐渐形成。但由于国土部事前的审核,及项目问题整改的复杂性,2014年以来,即便再融资通过的房企在时间上也耗费良久。本次取消国土部事前审核,减少了国土部和上市房企的交涉过程,有望明显提升再融资效率。
2000年以前房企通过资本市场融资渠道主要是IPO、公开增发和配股,2002年以后可转债和债券融资规模明显增长,2006-2009年上市房企增发(特别是定向增发)规模迅猛增长。2010年开始,首发和定向增发迅速减小,公开增开、配股完全停止,债券发行融资迅猛增长。2014年行业再融资放开后,定向增发规模相比2010-2013年总和仍有40%的增长,总融资规模相比2013年也增长了1.45倍,说明在营销难度加大、开发成本上升的背景下,行业融资需求依旧旺盛。我们预计在2015年,上市房企定向增发的规模还会有所增长,债券发行占比可能会有所下滑。
(3)股权融资需求类别不一、行业龙头受益资源整合
上市房企进行再融资和并购重组的具体需求可能会存在较大的差别,我们认为可以分为三大类:
第一类:龙头公司或需要做大规模的中型开发商通过再融资开发核心项目、补充流动资金,降低财务杠杆,或收购其他潜在项目实现规模和效益的均衡增长,进一步提升自身实力和市场占有率。
第二类:同一控制人下有大量的地块项目、在建工程和投资物业,通过再融资收购这些资产,推动上市公司资产规模和潜在业绩的爆发性增长,比如迪马股份。
第二类:通过再融资或并购重组实现有序转型或多元化发展,由于房地产业务资金占有量大,这些企业可以在开展地产业务的同时开拓新业务。
在证监会本次调整之前,上市房企再融资或并购重组的最大障碍就是在于国土部对其土地项目的审核,规模越大、项目越多、分布不集中的企业往往审核过程漫长,容易造成反复。因此很多百亿市值以下、项目布局集中的中小开发商容易获得通过。此次调整之后,我们预计大型开发商再融资方面将会更具实质性的优势,甚至不排除通过并购重组获取优质项目资源,行业龙头将明显受益。
3、投资建议
我们认为,考虑到当前的房地产市场特征及行业发展所处的阶段,投资机会的欠缺和负债成本的偏高依然是制约行业发展的核心。再融资流程的精简和审核步骤的减免确实能提升上市房企进行再融资和并购重组的动力,加速资本和项目资源的整合,但并不表明所有的参与者都会是受益者,短期对板块的影响偏中性,中长期看明显受益的是行业龙头公司和开发模式清晰、竞争力凸显的中型开发商。从目前来看,地产板块后期的表现依赖于业绩和销售的向好,估值的提升过程会有所放缓,建议投资者精选优质龙头,我们推荐华夏幸福、万科、华侨城和建发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