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表明监管部门意欲加强风险控制。2014年委托贷款总额达到2.51万亿人民币,占社会融资总额的15.3%。如果《办法》严格执行,那么将对委托贷款的增长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我们预计2015年委托贷款总额将达到2万亿人民币,占社会融资总额的11.4%。我们认为《办法》对银行业的盈利影响有限。
1.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商业银行作为中间人向借款人代为发放的贷款。银行作为代理机构不承担信用风险。《办法》主要内容包括:1)委托贷款不得计入银行的表内贷款;2)委托贷款的资金来源应合法合规,包括发行股票和债券所募集的资金以及银行贷款。来自于其他渠道的资金不可用于委托贷款;3)委托贷款不得用于投资金融产品或用作注册资本金。
2.目前,真正意义上的委托贷款的数额非常低,因为大部分银行都要求将委托贷款视作一般贷款处理。由于此项业务管理费收入过低(通常仅为贷款总额的1%),且管理成本较高,因此银行缺少动力来发展委托贷款业务。对借款人来说,它们倾向于直接向银行而非其他企业借款。对贷款人来说,他们不得使用借来的资金或是发行股票募集的资金,因此许多企业并没有合乎要求的资金来借出委托贷款。
3.目前,主要有两种类型的委托贷款。一是同一集团内部不同企业间的资金借贷;二是由券商和基金公司的资产管理计划提供的贷款。大部分资金都提供给了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和房地产开发商。如果新《办法》严格实行,那么来自于理财产品的资金将不得直接用于发放委托贷款,因此这类业务将受到一定的负面影响。但是,出于风险控制,我们认为银行会适当的增加一般贷款来抵消负面影响。同时,我们相信中央政府也不希望地方政府从这一隐形渠道中获取更多的资金。
4.我们认为新《办法》如果顺利实施,将进一步限制表外融资活动的增长。
一般贷款需求将扩大,而社会融资总规模将有所减少。我们将进一步观察理财产品是否会受到影响,如果果真如此,那么我们预计理财产品收益率将下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