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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证监局关于对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厦门证监局关于对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措施的决定)

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对投资顾问的自媒体账号缺乏有效管理,投资顾问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的内容,通过抖音视频、微信视频号发送的部分短视频内容未经合规审核。上述情形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八条的规定。

二是投资顾问向客户提供个股投资建议缺少合理依据,未提示潜在投资风险,大部分投资建议仅依据工作经验,且未经合规审核。个别投资顾问通过个人微信向部分客户荐股,并作出具体点位的买卖投资建议,缺少合理依据且未提示潜在的投资风险。上述情形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的规定。

三是未对个别客户评估风险等级即向其出售投资顾问课程,未切实履行适当性管理。上述情形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2号)第十条第二款、《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十五条的规定。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2号)第三十七条、《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的监督管理措施,并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你公司应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落实整改,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年内,每3个月开展一次内部合规检查,于每次检查后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合规检查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厦门证监局

2026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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