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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重磅发布!汽车宣传不得作虚假、夸大或引人误解……

(原标题:刚刚,重磅发布!汽车宣传不得作虚假、夸大或引人误解……)

今天(10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汽车产品创新设计和研发测试验证有关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这将进一步提升产品安全性能,推动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

征求意见稿针对部分生产企业跟风推出新产品、测试验证不充分等问题,提出了多方面的要求。

在创新设计准入管理方面,通知明确,自2027年1月1日起,涉及创新设计的新申报产品,应增加填报创新设计技术参数,并按照《汽车产品创新设计技术指南》加强安全环保评估;未按要求测试验证、测试验证不充分或提供虚假材料的,不予公告。已取得公告的产品,应在2027年7月1日前补充报送有关技术参数及验证材料,逾期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停止生产并实施召回。通知还明确提出,禁止配备全隐藏式门把手,不得采用折叠显示屏、柔性显示屏,相关创新设计须经充分测试验证,确保安全可靠。

在研发测试验证方面,通知要求,新申报产品应按照《汽车产品研发测试验证技术规范》,完成综合可靠性与耐久性、结构可靠性、软件功能可靠性、环境适应性、采暖与制冷、防护性能与密封性等方面测试验证。其中,环境适应性验证周期不少于1年,可靠性验证试验不低于30000公里。

此外,通知提出规范营销宣传活动。汽车生产企业应当真实客观开展营销宣传活动,如实宣传产品创新设计的使用边界、限制条件和研发测试验证等情况,不得作虚假、夸大或引人误解的宣传,不得使用违反道路交通法规的场景来宣传产品功能,不得诱导驾驶人忽视安全驾驶责任,确保消费者正确理解和使用汽车产品创新设计相关功能。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生态环境部 市场 

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汽车产品 

创新设计和研发测试验证 

有关管理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 管部门、公安厅(局)、生态环境厅(局)、市场监管局(厅、 委),有关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检验检测机构、认证机构、行业组织和技术服务机构: 

近年来,我国汽车产业技术创新活跃,新技术装车应用和产品迭代更新速度加快,丰富了消费者选择,提升了车辆产品功能和性能,但也出现了部分生产企业跟风推出新产品,测试验证不充分等问题,加大了车辆产品安全环保风险。为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进一步加强汽车产品创新设计和研发测试验证管理,提升汽车产品安全性能及排放控制技术水平,防范存在安全隐患的创新设计和未经充分研发测试验证的产品进入市场,守牢安全环保底线,推动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 第 50 号,以下简称 50 号令)《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审查要求》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产品创新设计安全环保技术要求 

(一)新申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产品要求。自 2027 年 1 月 1 日起,对于涉及创新设计的新申报《公告》产品,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增加填报创新设计有关技术参数(详见附件 1)。补充增加的技术参数,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产品准入和生产一致性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要求,检验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并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相关产品除需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和标准要求外,汽车生产企业还需根据《汽车产品创新设计技术指南》(以下简称《创新设计技术指南》,详见附件 2)加强相关产品创新设计安全环保评估,有关验证材料作为产品技术功能等情况说明材料提交。未按照《创新设计技术指南》要求进行测试验证、测试验证不充分或提供虚假验证材料的产品,工业和信息化部将不予公告。 

(二)已取得《公告》产品要求。对于涉及创新设计的已取得《公告》产品,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在 2027 年 7 月 1日前向工业和信息化部补充报送有关技术参数及验证材料。2027 年 7 月 1 日后仍未按照本通知要求补充填报有关技术参数、提交验证材料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的,汽车生产企业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并及时向市场监管总局备案召回计划,主动实施召回;有关技术服务机构应当立即停止接收相关产品合格证信息。有关国家标准已对相关产品生产销售过渡期作出明确要求的,按照国家标准要求执行。

二、建立产品创新设计审查评估工作机制 

(三)完善审查评估流程。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严格依据50 号令、《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审查要求》、有关国家标准和《创新设计技术指南》等文件要求,加强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环节有关产品创新设计及研发测试验证的技术审查,深入评估产品相关安全隐患、排放风险等情况,严把汽车产品创新设计技术审查关,及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告审查结论。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定期发布未通过技术审查的典型案例。 

(四)动态更新技术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技术服务机构持续跟踪行业创新设计技术发展态势、产品创新设计应用和质量安全问题,根据产业应用和标准制修订情况,及时将影响车辆安全性能的软硬件创新设计纳入审查评估范围,对《创新设计技术指南》进行动态调整,明确相关技术要求,并适时调整有关技术参数。市场监管总局加快修订《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汽车》,创新认证模式、完善认证技术手段,对应用创新设计的车型优化准入监管方式。 

(五)持续健全标准体系。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根据技术发展情况和管理需要,针对存在安全风险且未被国家标准覆盖的产品创新设计,督促指导汽车标准化组织加快推进相关标准制修订。 

三、提高产品研发测试验证技术要求 

(六)汽车产品研发测试验证技术要求。对于有关新申报《公告》产品,针对产品研发测试验证,除需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和标准要求外,汽车生产企业还应按照《汽车产品研发测试验证技术规范》(以下简称《研发测试验证技术规范》,详见附件 3)要求,完成综合可靠性与耐久性、结构可靠性、软件功能可靠性、环境适应性、采暖与制冷、防护性能与密封性等方面测试验证,并将有关验证材料作为产品技术功能等情况说明材料提交。 

(七)新申报《公告》产品要求。自 2027 年 1 月 1 日起,对于涉及研发测试验证的新申报《公告》产品,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增加填报研发测试验证有关技术参数(详见附件1)。补充增加的技术参数,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产品准入和生产一致性管理。在公安机关依法开展调查时,应积极配合提供有关技术参数资料和说明情况。未按照《研发测试验证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测试验证、测试验证不充分或提供虚假验证材料的产品,工业和信息化部将不予公告。 

四、压实汽车生产企业主体责任 

(八)守牢产品安全底线。汽车生产企业应当严格落实产品生产一致性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按照《创新设计技术指南》《研发测试验证技术规范》要求,依据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开展测试验证,据实形成有关验证材料,并加强供应链管理,强化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确保批产产品与《公告》型式批准车型、CCC 获证车型规格参数一致,切实提高汽车产品安全环保性能。对于发现产品在的缺陷,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及时向市场监管总局备案召回计划,主动实施召回,及时消除风险隐患。 

(九)规范营销宣传活动。汽车生产企业应当真实客观开展营销宣传活动,如实宣传产品创新设计的使用边界、限制条件和研发测试验证等情况,不得作虚假、夸大或引人误解的宣传,不得使用违反道路交通法规的场景来宣传产品功能,不得诱导驾驶人忽视安全驾驶责任,确保消费者正确理解和使用汽车产品创新设计相关功能。 

(十)严格履行告知义务。汽车生产企业应当编制简洁易懂、图文并茂的汽车产品创新设计相关使用说明书、用户培训材料等,完整准确地向消费者告知产品创新设计的正确使用方式、功能边界、使用条件、应急处置方法与注意事项等内容,确保用户以易于理解的方式掌握相关信息,不得隐瞒创新设计存在的技术局限性,防止消费者滥用风险。 

(十一)健全产品售后服务管理体系。汽车生产企业要履行质量担保义务,明示创新设计相关售后服务承诺及应急措施等内容,提供售后服务,并保证在承诺的担保期内向用户提供质量合格的备件、维修和咨询服务,加强售后争议处理能力建设。鼓励汽车生产企业为创新设计涉及的系统和部件购买在使用期间可能造成安全事故的产品责任险。 

(十二)健全安全事件事故记录与研判机制。汽车生产企业在获知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发生创新设计功能异常等安全事件或碰撞等安全事故时,应主动开展调查分析,排查安全风险隐患,记录分析所需关键数据并确保数据真实性、完整性;在公安机关依法开展交通事故调查时,汽车生产企业应及时提供数据和技术协助。 

五、严把汽车产品检测认证关 

(十三)严格开展产品测试验证。对于汽车生产企业委托的产品创新设计及研发测试有关验证项目,道路机动车辆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创新设计技术指南》《研发测试验证技术规范》要求,依据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开展测试验证,充分识别创新设计的安全环保风险隐患情况,完整、准确记录有关过程数据和结果,形成验证材料,并及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告。 

(十四)提高检验检测工作质量。对于测试验证中涉及的检验检测项目,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道路机动车辆准入管理及 CCC 认证要求,对申报《公告》及 CCC 认证的样车进行检验检测,据实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对检验检测原始记录和报告进行归档留存,确保样品、数据可追溯,守牢产品安全底线。 

(十五)严格开展 CCC 认证和实验室监管。CCC 指定认证机构和实验室应强化责任意识,加强 CCC 认证全过程监测与追溯,对关键实验项目全程视频记录,严格获证产品与型式试验样品一致性控制,并加大对获证企业的证后监督力度,增加生产现场抽样、市场买样检测等要求,提高“不预先通知”飞行检查比例,强化 CCC 认证对产品一致性和企业质量保证能力的持续管控基础作用。 

六、强化监督检查 

(十六)加强汽车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加强产品创新设计及研发测试验证有关监督检查,对发现存在未按规定申报、提供虚假材料、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管理要求等问题的汽车生产企业,依法依规采取责令整改、公开通报、暂停或撤销相关产品《公告》、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罚款等联合惩戒措施。各地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市场监管部门要落实属地责任,加强协同配合,做好对本通知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指导属地生产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地方市场监管部门要根据市场监管总局部署,协助开展汽车缺陷召回相关工作。 

(十七)加强检验检测机构管理。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加强道路机动车辆检验检测机构管理,对检验检测机构开展现场检查,督促检验检测机构守牢产品安全底线,对发现不按本通知要求进行产品检验检测、存在检验检测错误、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等问题的检验检测机构,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采取罚款、撤销资质等联合惩戒措施。 

特此通知。

综合自:央视新闻、工信部

责编:刘珺宇

校对:刘榕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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