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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卢胜军采取出具警示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卢胜军采取出具警示函的决定)

卢胜军:

经查,你在海南港澳资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从业期间,开展的个别互联网直播活动未经分公司合规审核且直播内容存在不真实、承诺收益等情形。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二十二条和《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四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山东证监局

2026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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