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宁夏证监局关于对朱立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朱立:
经查,你在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银川黄河东路证券营业部从业期间,存在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五项、《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4号,下同)第二十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和《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宁夏证监局
2026年9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