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江苏证监局关于对苏州高曼创新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苏州高曼创新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行为:
一是未妥善保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材料。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二是投资者风险测评设置不规范,可能影响投资者风险测评结果。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0号,经证监会令第177号、第202号修正,以下简称《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
根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高度重视,充分吸取教训,加强合规管理,并于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落实情况说明。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6年9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