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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何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何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何平:

经查,芜湖卓辉盛景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芜湖卓辉)在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中,存在以下情形:一是专职人员少于5人,合规风控负责人从事投资管理业务;二是与其他公司混同办公;三是未按规定及时填报并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填报的在管基金投资运作情况不准确;四是未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开展投资运作和信息披露;五是未严格执行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六是部分未托管私募基金未在基金合同中约定不进行托管,且未明确保障基金财产安全等相关事项。

上述情形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2号)第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二条,《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九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71号)第九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你作为芜湖卓辉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合规风控负责人,未谨慎勤勉履行相关职责,对芜湖卓辉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四款、《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安徽证监局

2026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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