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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罗迪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罗迪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罗迪:经查,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未执行人员任职、执业管理有关监管规定,违反了《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5号、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二是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不到位,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2号)第三条的规定。三是未全面履行经纪业务管理职责,违反了《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4号)第三条第五项的规定。四是对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锦绣路证券营业部及从业人员合规管理缺失,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条的规定。罗迪作为分公司负责人,对上述问题负有责任。根据《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5号、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2号)第三十七条、《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4号)第四十三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分公司、罗迪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分公司应当深刻吸取教训,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整改工作,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严肃追责问责。同时,你分公司要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切实加强机构管理水平,提升员工合规意识,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方案,3个月内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罗迪应认真学习法律法规,全面提高合规管理意识和能力。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6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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