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大桥北路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大桥北路证券营业部:
经查,你营业部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个别员工在相关投资者未与公司建立客户关系、未签订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协议的情况下,仍向其转发证券投资建议。二是个别员工客户招揽行为不规范,在营销过程中存在误导性宣传。三是营业部展业过程中,合规管理有效性不足,未能充分识别合规风险。
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条、第六条第四项,《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4号)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6年9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