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陆星宏、张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陆星宏、张驰:
经查,你们在北京和众汇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期间,将经你们本人实名认证、用于开展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网络平台账号交由无资质的第三方使用,放任无资质第三方在账号中发布与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相关的视频内容、开展投顾服务营销直播。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根据《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6年9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