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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四川川大智胜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对游志胜等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四川川大智胜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对游志胜等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四川川大智胜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游志胜、杨波、刘健波、胡清娴、吴俊杰: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1.未及时审议、披露关联交易。一是2020年5月至2022年4月、2024年4月至今,刘健波分别担任上市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及总经理,且同时担任参股公司成都万联传感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联传感)总经理,但公司未及时披露与万联传感的关联关系,未审议并披露与万联传感在2021年、2024年的关联交易。二是2022年至2024年,公司与13个关联主体存在业务往来,但未对每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进行审议并披露。上述情形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证监会令第226号)第三条第一款相关规定。

2.未披露参股公司业绩承诺。2019年4月,公司与天津华翼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翼蓝天)签订《增资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并约定相应业绩承诺事项,但公司仅由董事会审议及披露增资事宜,未披露业绩承诺相关事项及后续业绩承诺履行情况。上述情形违反《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号)第八条第二款,《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证监会公告〔2022〕16号、证监会公告〔2025〕5号)第十条、第十一条,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证监会令第226号)第三条第一款相关规定。

3.未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公司实际控制人游志胜在2024年7月至2025年4月以预付款名义借用上市公司资金1500万元偿还其关联方的银行贷款,至2025年4月归还。借用期间已构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但公司未在2024年年度报告中对资金占用情形进行披露。上述情形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证监会令第226号)第三条第一款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第五条的规定。

4.内控执行不到位。2022年至2025年,公司存在部分销售合同、投资合同审批程序及用章管理不到位、未对长期挂账应收账款及时催收或通过司法途径处置、未对第三方寄存产品进行登记管理等问题,与公司《公司章程》《内部财务会计控制制度》《物资管理办法》等内部制度文件要求不符,违反《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第三十六条、《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6号——合同管理》第三条、第四条、《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9号——销售业务》第三条、第十条等相关规定。

5.会计处理不规范。2022年至2024年,公司固定资产、存货、无形资产存在减值测试不充分情形,部分开发支出未及时费用化或资本化,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第四条、第五条相关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第五十八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五十一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四条、五十二条的规定,公司实际控制人兼董事长游志胜、现任总经理兼时任财务总监刘健波对上述所有情形负有责任,时任总经理杨波对第一、二、四、五项情形负有责任,时任财务总监胡清娴对第二、四、五项情形负有责任,董事会秘书吴俊杰对第一、二、三、四项情形负有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五十三条、《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5号)第二十一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对游志胜、杨波、刘健波、胡清娴、吴俊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当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并制定整改计划,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你公司及相关人员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和会计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财务和内控管理,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2026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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