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中路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陈荣、控股股东上海中路(集团)有限公司和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6〕155 号────────────────────────关于对中路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陈荣、 控股股东上海中路(集团)有限公司和 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当事人: 中路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ST 中路,A 股证券代码:600818; 陈 荣,中路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上海中路(集团)有限公司,中路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 1 — 陈 闪,中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对中路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中路(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中路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上海机商实业有限公司、陈荣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对陈闪、朱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沪证监决〔2026〕234 号,以下简称《行政监管措施》)查明的事实,中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路股份或公司)、实际控制人陈荣、控股股东上海中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路集团)在信息披露、规范运作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如下违规行为。 (一)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且未及时披露 中路优势(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中路优势)是中路股份出资 99%并控股的企业。陈荣是中路股份、中路集团、上海中路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中路投资)和上海机商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机商)的实际控制人。2024 年 2 月至 2025 年 6 月,陈荣、中路集团、中路投资和上海机商等关联方,通过中路优势对外投资、支付咨询顾问费等方式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1248 万元。公司未审议、未及时披露上述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构成的关联交易事项,也未在 2024 年半年度报告、2024 年年度报告和 2025 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 2 — (二)监管工作函回复公告信息披露不准确 2025 年 6 月 5 日,公司披露《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 ,其中明确公司 2024 (以下简称《回复公告》)年度前十大客户、前十大供应商的名称、交易金额、交易内容等具体情况,同时披露未发现公司 2024 年度主要客户与供应商之间存在其他关联关系或潜在利益安排,主要客户及主要供应商与公司发生的交易具有商业实质。公司《回复公告》中披露的部分客户与供应商的关系、交易金额等与实际情况不符,信息披露不准确。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 (证监会公告〔2022〕26 号)第五条第二项、第五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6 号)第三十二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5〕4 号)第三十一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5 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 8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1 条、第 2.1.6 条、第 2.1.7 条、 — 3 —第 6.3.6 条、第 6.3.10 条、第 6.3.15 条、第 4.1.3 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 4 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 4 月修订)》 )第 1.4 条、第 2.1.1 条、第 2.1.6 条、第 2.1.7 条、第 6.3.6 条、第 6.3.10 条、第 6.3.15 条、第 4.1.3 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 4 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 4 月修订)》 )第 1.4 条、第 2.1.1 条、第 2.1.4 条、第 2.1.6 条、第 2.1.7 条、第 6.3.6 条、第 6.3.10 条、第 6.3.15 条、第 4.1.3 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6年 4 月修订)》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2026 年 4 月修订) 》)第 1.4 条、第 4.1.3 条等有关规定。 陈荣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中路集团作为公司控股股东,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损害上市公司利益,违反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 号)第七十条第二款,《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证监会公告〔2025〕5 号)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 号)第三条,《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第 1.4 条、第 4.5.1 条、第 4.5.2 条, 《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 4 月修订)》第 1.4 条、第 4.5.1 条、第 4.5.2 《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 4 月修订)条, 》第 1.4 条、第 4.5.1 条、第 4.5.2 条, 《股票上市规则(2026 年 4 月修订) 》第 1.4 条、第4.5.1 条、第 4.5.2 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第 4.1.1 条、第 4.3.1 条等有关规定。 — 4 — 责任人方面,根据《行政监管措施》认定,陈闪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同时作为中路优势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对公司上述事项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 4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2 条、第 4.3.1条、第 4.3.5 条, 《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 4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 《股票上市规则(2026 年 4 》第 1.4 条、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等有关月修订)规定及其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事项,公司及有关责任主体在规定期限内均回复无异议。 (二)纪律处分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自律监管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第 13.2.1 条、第 13.2.3 条,《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 4 月修订)》第 13.2.1 条、第 13.2.3 条,《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 4 月修订)》第 13.2.1 条、第 13.2.3 条,《股票上市规则(2026 年 4 月修订)》第 13.2.1 条、第 13.2.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的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 5 — 对中路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陈荣,控股股东上海中路(集团)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陈闪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6 年 9 月 17 日— 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