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叶丽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叶丽:
经查,金石期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事实:
公司在部分资管产品投资运作过程中未切实履行主动管理职责,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3号)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你作为公司时任首席风险官,未勤勉尽责、审慎履职,对公司上述违规问题负有合规管理责任,违反了《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2号)第四条及《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22〕43号)第三条、第八条规定。
根据《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2号)第四十四条第一项及《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22〕43号)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新疆证监局
2026年9月11日
